现场查获的硼砂 食品添加硼砂 案件屡有出现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2014年,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硼砂不在此列。这也意味着,硼砂是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硼砂在食品中使用常有发生。近年来,在我市屡有查处这样的案件:2015年9月,警方查获一家无证经营的面条加工作坊,其日产300斤的面条均非法添加了硼砂。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批准逮捕。 晋江市新塘街道一家小吃店,长期销售肉羹、肉丸等。2009年11月,警方对该小吃店进行调查,现场查扣9袋硼砂共4.5公斤,同时还有尚未销售的自制肉丸、肉羹。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检验,扣押的硼砂中四硼酸钠含量为95.3%,肉丸、肉羹也均检出硼砂。晋江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吃店老板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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