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晖/绘)
黎先生60多万元买来的房子,打开入户防盗门,不小心就会和邻居的门撞在一起,甚至伤及业主。这样的门,黎先生得改,改就需要一大笔费用,他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索赔2万多元。
日前,经终审,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黎先生约1.4万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案情
房门会“打架” 业主告开发商要求赔钱
几年前,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个楼盘,该楼盘位于晋江市池店镇池峰路。
2012年10月18日,黎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约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9.56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总价款为651253元。
交房后,李先生发现,自己花了那么多钱买的房子,竟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为,他一打开入户门,就会与相邻的业主的外门开启时相互重叠碰撞的事实,甚至有可能撞到人。
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去年6月24日,黎先生作为原告,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开发商立即赔偿他改造入户门(重新砌墙及购置防盗门)的费用约6000元,退还入户门内移后占用他约2平方米套内面积的购房款14543.38元(单价7271.69元/平方米),共计20543.38元。
据悉,不少业主也提起诉讼。
开发商
设计无瑕疵 还多帮业主装一道门
庭审时,开发商认为,并不存在设计的问题,黎先生的索赔无依据。
开发商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可看出,黎先生的房屋与相邻房屋的入户门设计为“一户向内开启、一户向外开启”,在设计上不存在任何瑕疵。实际上,开发商还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业主黎先生另行加装一扇入户门。若业主不接受在设计范围以外另行加装的入户门,开发商同意拆除,而无须内移改造,退一步讲,业主主张入户门应当改造内移,既没有设计单位提出的可以内移改造的设计方案,也没有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没有考虑内移改造后将改变承重楼板的负重并危及建筑物结构安全问题,该主张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应得到支持。即使房屋需要入户门改造,业主也应举证证明他所需的改造费用及改造内移需占用多少面积才能使相邻入户门不会相互碰撞。
开发商还认为,业主要求赔偿因改造入户门而“减少”的面积也是没有依据的。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是以建筑面积乘以单价计算购房总价款,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及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入户门改造内移使套内建筑面积减少,但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却随之增加,包括黎先生在内的同一楼层的全部购房者对公共部位应当分摊的建筑面积也相应增加,即使改造内移,业主的房屋建筑面积也不会因此减少。
法院
存在瑕疵 开发商得赔约1.4万元
该不该赔偿业主?这成了庭审的焦点。
经审理,法院认为,开发商已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它与黎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购买的买卖标的物属于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开发商出售的不动产房屋应当使相邻各方均便于生活、居住、使用,而不应当影响业主的居住、使用和通行。开发商出售给黎先生的房屋,在设计上明显存在瑕疵,致使他购买的房屋的入户门与相邻房屋入户门同时开启时存在重叠、碰撞的现象,给他及相邻业主通行均造成不便,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作为开发商,应对它出售的房屋存在的瑕疵承担责任,并对该房屋入户门因改造内移所产生的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黎先生为避免日后因开门发生的意外,也为了房屋相邻各方便于生活、居住、使用及通行,主张将该房屋的入户门改造内移,该请求合法合理,予以采纳。开发商应赔偿他改造入户门的费用及入户门改造内移所占用面积的价款。根据实际情况,入户门改造的费用酌定为3000元;内移所占面积的价款酌定为10907.54元(7271.69元×1.5平方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得赔偿黎先生13907.54。开发商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提醒
交房后 这些东西还有保修期
从开发商手里拿到房子,有些地方坏了,只能自己修理吗?不是的,本栏目特聘法律顾问黄必良律师说,看好这些地方的保修期,你就可找开发商要说法。
他说,参照原建设部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下列期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
(二)屋面防水3年;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五)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六)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七)管道堵塞2个月;
(八)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九)卫生洁具1年;
(十)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十一)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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