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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新车配件被4S店偷换过 车主一年后才知情

2015-06-02 08:50:58徐锡思 苏桐轩 谢明飞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陈小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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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多次打来电话,车主才知道这辆本田CRV被车行偷换了引擎盖和左前门

东南网6月2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徐锡思 苏桐轩 谢明飞 文/图)泉州台商投资区车主卢先生最近很郁闷,花了20多万元买了一部新车,开了一年多,意外发现左前车门和引擎盖不是原配的,曾被4S店偷偷换过。

海都记者昨日介入,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桥头的泉州鸿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本田4S店(下简称“泉州鸿景”),经初步调查后,承认确有此事,已经向卢先生道歉,并愿意进行赔偿,只是具体赔偿标准还无法跟卢先生达成一致。

事件

警察频频来电才知

车门引擎盖被调包

5月31日上午,卢先生向海都记者展示了原厂配件被调包的东风本田CRV,还有购车票据,其中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显示,发票是2014年4月9日开的,机动车登记证的日期是2014年4月11日,销售商是泉州鸿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卢先生说,这部车是用他爱人洪女士的名字购买的,车身价发票开了185000元,这一年来也都没出什么问题。

“车管所的领导和民警对这件事情很重视,打了几次电话核实,我才知道自己的车配件被调包了!”卢先生说,5月26日第一次接到民警电话,还以为是诈骗电话,5月28日又接到车管所领导用座机打的电话,他才相信并着急了,特地把车开到车管所。

到了车管所之后,卢先生才发现了一个事实:他的车左车门和引擎盖原件,已被拆换给另一部车,现在的左车门和引擎盖并非原厂随车的。卢先生说,他相当于花了全款买了一部“改装车”。

昨日上午,泉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经办民警介绍,5月26日当天有一部车要过户,在验车的时候,打开引擎盖,发现特殊情况:贴在引擎盖和左车门上的车架号,跟机动车登记证上的车架号不同,跟其他地方的车架号也不同。

“出现这种特殊情况,最怕是盗抢车的配件,因此一定要核实情况。”民警介绍,这是验车工作的要求,如果跟盗抢车有关,就要移交给其他部门办理;卢先生把车开过来之后,印证了这是在用车,没有跟其他刑事案件有关。

4S店

客户事故车维修

急用零件拆新车

昨日,泉州鸿景负责人刘先生承认,卢先生所购车辆的左车门和引擎盖确实有被更换过,4S店当时没有告知客户。刘先生称,自己刚刚到店上任一个多月,对于卢先生的遭遇感到抱歉。

该车行副总郭先生进一步解释,这一批车是2014年1月18日出厂的,到了之后很快就被提走了一些。其中,有个客户的车,出了事故,送来店里维修,急需更换左车门和引擎盖。由于当时正值节假日,客户急着用车,而该店一时又无法调来需要更换的部件。情急之下,该店员工便从后来出售给卢先生的车辆上,拆下左车门和引擎盖,安装到这位客户的车上。

郭先生说,卢先生后来购买的车辆,被更换的部件也是生产厂家调来安装的,没有质量方面的问题。他们先前提出为卢先生免费提供2次保养作为赔偿,但是被卢先生拒绝。卢先生提出4S店要更换一部新车给他,或者给10万元作为赔偿,该店则认为不合理。

刘先生认为,需要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4S店给卢先生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后,再做出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赔偿方案。

说法

4S店未告知实情

涉嫌消费欺诈

“如果拆换的事实存在,又没有告知消费者,那么就涉嫌消费欺诈。”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万海龙律师分析认为,针对这部CRV轿车的交易,买卖双方是签订了合同的,如果没有补充条款,就默认卢先生购买的是从厂家运过来的全新车辆;更换其中的零件,如果已经把实情告知了卢先生,卢先生也同意,那就没有问题;如果没有告知卢先生,就是隐瞒了车辆的重要信息,属于欺诈。对于赔偿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则需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进行办理。

泉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负责人对此也有明确的说法:根据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4S店拆换配件的行为如果没有告知卢先生,卖出来的这部轿车的信息就是不真实、不全面的;新消法第55条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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