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江(资料图) 东南网1月16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陈丽娟)今明两年,泉州市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将提高到每年3亿元。日前,泉州市政府下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014—2016年)》,对资金管理进行修订。 据介绍,晋江、洛阳江上游是指晋江金鸡水闸上游和洛阳江桥闸以上地区,范围包括晋江、洛阳江上游流域内洛江区、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和德化县等5个县(市、区)的有关乡镇。 海都记者获悉,自2011年起,泉州市政府逐步提高补偿金,由原先的1亿元提升到3亿元。根据安排,3亿元中,2.2亿元用于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项补偿资金;0.8亿元用于扶贫开发工作,将另行制订资金管理规定。 2.2亿元专项补偿金中,四成用于上游县(市、区)的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包括委托第三方统一管理运维的乡镇(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河道清淤、河床日常保洁、生态修复工程等。 其余六成以项目补助形式安排,用于上游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建设项目,即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整治及面源污染治理等四大项目。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乡镇建设污水收集、集中处理设施。 此次专项资金还涵括生态创建类项目,以奖代补。按照规定,晋江、洛阳江上游地区,获得国家级生态县(市)命名的县(市、区),奖励50万元;晋江、洛阳江下游地区,获得国家级生态县(市)命名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奖励20万元。 此外,有下列6种情况之一,将暂缓或不安排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补助:晋江、洛阳江县(市、区)域间交接断面水质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在达标前,不安排所在县(市、区)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年度水资源保护任务项目完成率达不到75%的;辖区流域范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不按规定使用流域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未按本规定所定期限足额缴纳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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