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时计次收费不得混用 据悉,《办法》执行的收费标准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内的路内停车场(经交警部门划定的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和路外停车场(车站、码头、医疗机构、公交枢纽站、游览参观点、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建的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 停车场收费原则上采用电子计时收费方式,无计时条件的可采用计次收费方式,但二者不得混用。 路内停车计次收费30分钟内免费 新标准最大的亮点在于,即日起,路内停车场收费中,按次收费的停放30分钟内免费。相关人士表示,这是因为目前市区多数路内停车位均未设置计时收费设施,多数市民停车还是被计次收费,因此按此实施。 其他方面,摩托车在主干路停车,以前同一辆车当天停放最高收费3元,现在调整为2元。小型客货车在主干路停车,以前同一辆车当天停放最高收费35元,现在调整为30元。对于路外停车场,以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为每次0.2元,现在调整为每次0.3元。在露天停车场,以前小型客货车停一次4元,现在改为可按计时或计次两种方式收费。 针对中大型客货车,以前在路外停车场的收费,按实际占用小型客货车停车位个数,参照小型客货车收费标准收费,现在增加一条,即在露天停车场,同一辆车当天停放最高收费为30元,在一类框架筑结构和二类停车场,同一辆车当天停放最高收费为35元。 《办法》还规定,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7类情形免收费 《办法》明确,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空间部分的停车泊位进行停车收费的,应当给予有停车需求的该建筑物业主单位或个人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停车经营者与该建筑物业主单位或个人协商确定。 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1.路内停车场在21:30-7:30停放的车辆。 2.路内停车场(除采取电子计时收费外)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3.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行政执法、救护、抢险救灾车辆,以及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环卫、邮递、殡葬车辆。 4.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并出示残疾人证件的。 5.在办公时间内停放在党政机关、群团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专用停车场的外来办事车辆。 6.举行重要活动或者发生突发性事件时,路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路内停车场或者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7.对进出车站、码头接送客(货)的车辆,应开辟临时接送客(货)专用通道,对即停即走的车辆一律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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