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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停车场 可享多项优惠

2014-12-17 08:02:15曾小琴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陈小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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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变局

东南网12月17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小琴)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泉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税费返还、按规模可配建商业经营场所、免缴市(区)级城市基础配建费、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等。

昨日,泉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供地、开发、经营管理和扶持措施等4个方面,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建设各类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意见适用期2年,实施范围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

早在今年9月9日,海都深读周刊《停车场变局》,讲述的正是这一意见出台前的背景故事:一位柳姓商人,以宅基地申建立体停车场,成为泉州公共停车场“首吃螃蟹”的人,从此,民间资本开始不断进入泉州市区公共停车场领域,悄悄改变着停车场格局,各方呼吁尽早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本次意见的出台,正应了当时的呼应。业内人士称,“这意味着泉州将形成多渠道建设、多元化投资、规模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格局”。

10种公共停车场所 社会力量可参与建设

意见明确了以下10种情况,社会力量可参与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按照规划要求选址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公共停车场所;

(二)建设项目超出规定比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的地上停车库;

(三)对现有的公共停车场所进行扩容、提升、改造;

(四)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所;

(五)结合“三旧”改造,对废旧厂房及未开发地块进行局部规划调整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六)利用公园、广场、绿地、道路的地下空间及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七)利用党政机关及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所;

(八)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条件允许、符合相关规划规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户)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自有用地范围内有效整合、盘活、改造出可利用的空间资源上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所;

(九)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既有建筑业主在楼顶加建公共停车场所;

(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社会力量全额投资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意见指出,对于具备条件的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鼓励社会力量采取BOT、PPP等方式参与建设。鼓励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可利用的土地(包括地下空间),通过租赁、合作经营或由所属单位采取BOT的方式,推行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投资者依法依规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停车场所,停车费如何收取,是市民和参建者关注的焦点。意见提出,根据服务区不同停车场所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投资方的不同,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具体而言,由社会力量全额投资兴建,且不是自然垄断的公共停车场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投资经营者根据市场因素和停车高低峰时段自主定价。

如若是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所,车站、码头、游览参观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物流园区、专业市场、道路等,这些具有自然垄断的停车场所,以及行政暂扣停车场所,实行政府定价。

【优惠政策】

关键词:供地

多种方式供地,可划拨、协议、招标、拍卖等

昨日,泉州市发改委相关人士介绍,社会力量参建公共停车场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投资方可以以协议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符合划拨用地,如属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如不符划拨用地,又不属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可以以协议方式供应。如用地已取得地上使用权的,需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所得,符合划拨,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则以协议方式供地。

对于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的临时公共停车场所,则由投资方通过与储备用地业主单位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经营权。

关键词:商业经营

车位200个以上,可配建商业经营场所

根据意见,凡是新建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可在停车场所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经营场所,商业经营面积原则为每100个泊位不超过200平方米。

当然了,商业经营范围也是有局限的。泉州市发改委相关人员介绍,商业经营范围局限于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其按规定缴税后的收入可作为停车场所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允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公共停车场所,划出20%停车位对外出售,且出售的停车位不得超过公共停车场所的经营权年限。

关键词:经营权限

地面公共停车场,一般不超过20年

社会力量参与投资新建的地面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地下公共停车场所(含配套商业),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采取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合作经营或BOT模式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具体由双方商定。涉及公共资源特许经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容积率

独立对外开放的立体停车楼,不纳入容积率

在满足自身停车配建要求基础上,结合项目建设立体停车楼,作为独立对外开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公共停车部分的建筑面积),建设过程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属于市级(含区级)收入的部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多层停车楼除外);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关键词: 税费返还

300个泊位以上 前三年返税50%

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场,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市、区两级分别按公共停车场所运营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根据建设规模,给予相应的标准奖励。

建设规模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0。建设规模达到300个泊位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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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民间投建停车场可享多项优惠 奖励建商业项目

符合规定的由部门拨地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标准奖励

本报讯 (记者李凯龙 杨佳彬)昨日,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为鼓励民间资本投建停车场,我市出台《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期限两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哪些可享优惠——

适用范围

《意见》的适用范围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辖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所。

公共停车场所,是指对社会开放的、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要、经营性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包括地面公共停车场所、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下公共停车场所。项目按规定比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除外。

建设方式

《意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积极引进资金,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按照规划要求选址建设、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公共停车场所;

2.建设项目超出规定比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的地上停车库;

3.对现有的公共停车场所进行扩容、提升、改造;

4.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所;

5.结合“三旧”改造,对废旧厂房及未开发地块进行局部规划调整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6.利用公园、广场、绿地、道路的地下空间及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7.利用党政机关及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所;

8.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条件允许、符合相关规划规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户)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自有用地范围内有效整合、盘活、改造出可利用的空间资源上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所;

9.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既有建筑业主在楼顶加建公共停车场所;

10.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所停车泊位数大于300个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委托有交通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经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

享受哪些优惠——

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公共停车部分的建筑面积),免缴建设过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属于市级(含区级)收入的部分,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多层停车楼除外)。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此外,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由各相关区政府和管委会依照相关规定审批,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同时按规定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符合规定的由部门拨地

拟新建的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投资方以协议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招拍挂、协议出让或租赁的形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其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也不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于已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所的,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仍按划拨方式供应,若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的临时公共停车场所,由投资方通过与储备用地业主单位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取经营权。

奖励配建商业经营项目

新建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车位达到200个(含200个)以上的,根据规划条件、投资规模、实施难度等综合因素,通过综合测算,可在停车场所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经营面积,商业经营面积原则为每100个泊位不超过200平方米。商业经营范围局限于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配套增值服务。

税费地方留成部分返还

新建并独立核算的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项目,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市、区两级分别按公共停车场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标准奖励投资者。其中,建设规模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二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0;建设规模达到300个泊位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以上两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补助,第四年起按上年比例逐年递减10%,直至递减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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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水自建“第一人” 盼来“解困”新政策

本报讯(记者 李凯龙 杨佳彬)我市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建停车场,这一消息让市民王利泉(化名)十分激动。早在4年前,他就已经向部门申请将自家住宅翻建成停车场,成为泉州试水自建停车场的第一人。他希望政策的出台能够化解他在筹建停车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王利泉的住宅位于中心市区津坂路和后坂街交叉口,建于1985年,占地900多平方米。津坂路拓改时,他萌生了将住宅翻建成停车场的念头。在他看来,自家房子附近都是居民区,丰泽新村就在边上,1900户居民仅有300多个停车位,缺口巨大;而且,这里不远处就是商业区,建停车楼很有前景。

这几年里,他到杭州、南京、福州等地取经,了解当地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的经验。回来后,他对自己的方案进行了修改,计划建个高42米的停车楼。根据方案,停车楼拟建成地下1层、地上13层,其中1—3层将作为与汽车配套相关的服务大厅,其余楼层全部用于停车,地上地下总共可提供615个停车位。不过,后来规划部门考虑到消防、噪音、采光等因素,在高度上只批准其建设24米。

王利泉向记者透露,引进立体停车设备及装修装饰总价需要5000多万元,按照原计划,以最低一个车位投资4万元计算,一天25元的停车收入也得将近5年才能回收部分成本。他计划向银行贷款,5年的利息得两三千万元。如果无法建设成42.8米高,整个立体停车设备的停车位数将缩减40%,这样一来,回收成本的时间或为10年,利息增多风险加大,他的计划因此一拖再拖。

令他头痛的问题还有别的。规划部门表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私营停车楼所涉及的土地功能转换、产权登记等问题还未完善,建议泉州市政府批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他希望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给予政策倾斜,并为有意向投建的人指明解决方法。

现在,王利泉终于等来了企盼已久的好消息。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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