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一无施工资质女工建房摔成植物人 业主雇主都赔
雇无施工资质人员建房 摔成植物人 业主雇主都赔偿 本报讯 (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卢君玉 李晓琳)去年6月,水泥工张某(女)受雇施工时不慎摔成植物人,其家人将业主林某、工程承包方洪某、二级承包方(即雇主)苏某诉至南安市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洪某、苏某分别承担20%、20%、40%的赔偿责任,苏某、洪某提起上诉。泉州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水泥工跌落摔成植物人 2013年,南安市官桥镇村民林某将自家的3层楼房建筑工程承包给洪某,洪某又将其中的浇灌罗马柱工程承包给苏某。随后,苏某雇了水泥工张某一起施工。据了解,洪某、苏某、张某三人均没有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资质。 当年6月7日,张某爬上不具备任何安全施工条件的3楼,为该楼房浇灌罗马柱,不慎跌落。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先后花了24万余元医疗费。当年10月9日,张某家人将林某、洪某、苏某诉至南安市法院,要求3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5万余元。 2013年12月,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已年过半百的她,因这场事故成为植物人。 判决:雇主担责40%业主担责20%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作为雇主,让没有相关资质的张某从事施工工作,且没有提供安全施工的工作条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张某和被告苏某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林某、洪某都选任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人施工,在选任上也存在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林某、洪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确定本案原告的损失数额共68万余元,一审判决雇主苏某承担本案事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万余元;承包方洪某、业主林某各承担20%的责任,各赔偿10多万元;张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 提醒:应雇用有资质建筑施工队 法官建议,业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雇用有建筑施工资质的队伍,而承揽方、工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佩戴安全帽,做好脚架及防护网,并在施工中谨慎施工。业主及承揽方也可为工人购买相关意外伤害保险,但在购买保险时,应向保险公司详细了解何种意外情况才可获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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