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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一市民上班途中送小孩 被车撞倒算工伤吗?

qz.fjsen.com 2014-10-09 08:51:29 黄墩良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对人到中年的阿裕(化名)来说,每天接送孩子成了必修课。10多天前,他上班途中,顺道送小孩去读书,被车撞了。他向律师咨询,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阿裕在一家公司打工,12岁的儿子在一间小学读书,巧的是,公司和学校相距不远,且是同路。因此,每天一大早,阿裕送完小孩到学校,然后再到公司签到,成了雷打不动的铁律。这种情况已经持续好几年了。

10多天前,新开学后,一天早上,阿裕如往常一样,吃完早餐,送孩子去上学,当他骑车拐进儿子学校路口时,被一辆无牌摩托车撞倒,他受伤比较严重,幸好儿子只受点皮外伤。可恶的是,肇事车扬长而去。警方认定,在这起事故中,阿裕无责,肇事车负全责。阿裕在医院花了三万元,伤情才好转出院,后续治疗估计还得几万元。“肇事车司机目前还没抓到,估计希望渺茫。”阿裕说,他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公司应当按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但公司却称,他是在送孩子的过程中被车撞的,不能算工伤。“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阿裕向律师咨询道。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一条就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即顺道送孩子读书。因此,你的情况应该属于工伤。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举例称“下班买菜算工伤”。那么,上班顺道送孩子上课受伤,算不算工伤?如何申请工伤认定?针对读者的疑惑,本期法律咨询邀请了杨辉耀律师和郭德芳律师为读者进行解答。

下班探望父母 出事故能否算工伤

父亲生病了,下班后,阿惠(化名)心急火燎地去探望,一不小心,就出事故了。

阿惠结婚后,就与父母分开住。她住城东,父母住城北。前段时间,父亲生病了,作为独生女的她,一下班就往娘家赶,帮忙照顾。

上周,6点下班后,阿惠没回自己的家,而是直接去娘家。“你爸的病情似乎加重了。”途中,阿惠接到母亲的电话,心情愈发沉重,加大油门往家里赶。“砰”的一声,她的小轿车与一辆闯红灯的货车撞在一起了。阿惠头部受伤不轻,被送到医院抢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阿惠未确保安全行驶,应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阿惠说,自己并非回自己的家中,担心自己的情况并不符合工伤的要求,于是想找律师弄个明白。

律师:按照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你的情况可算工伤。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算工伤。从你的情况看,你下班的途中去看望父母而出事,符合这条规定所定的情节。

受派出差被抢 为保护文件受伤

小泰(化名)受公司指派,到外地出差,路上被抢,为了保护公司的重要文件,他被劫匪刺伤。他想问,这是算意外,还是算工伤呢?

小泰是一家企业的业务经理,经常因工作的事情到全国各地。前段时间,他再次出差到外省,随身携带了一些与客户谈判的重要文件。有一天,他与客户约在该客户的办公室商谈合作事宜。当日上午,他背着挎包,从酒店出来,在走向客户的途中,遭遇劫匪。劫匪要抢他的包,他为了保护公司的重要文件,与劫匪搏斗的过程中不幸被刺伤。劫匪看他受伤了,才逃之夭夭,小泰被送到医院治疗。但时至今日,劫匪仍未归案。他向律师请教,他的情况算意外,还是算工伤,能否要求公司予以工伤待遇呢?

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认定为工伤。你是受公司指派出差的,且是为了保护公司的财产(重要文件)而被劫匪刺伤的,因此你的情况属于工伤。公司应当按照工伤的标准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本期执行:早报记者 黄墩良

下班途中

被狗咬伤算工伤吗

问:我骑自行车下班的途中,经过一村民家的门口,他家的狗突然蹿出,将我咬伤,这能算工伤吗?

律师:这是因为意外导致你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当然也不算工伤了。

顺路修鞋

被撞伤算工伤吗

问:我皮鞋坏了,下班的途中,顺路去修鞋,在回家的路上被一辆货车撞伤了。这算工伤吗?

律师:这不一定。要看事故责任认定,如果你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如果你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算工伤。

已经退休

遭受伤害算工伤吗

问:我从某单位退休了,每个月领取2000多元的退休金。我身体好,就受一家公司雇佣,到该公司做办公室主任,一天,我下班顺路买菜,被摩托车撞伤,对方负全责,这算工伤吗?

答:这不能算工伤,因为你和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工伤的前提是职工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常见问题

1.工伤认定申请要提交什么材料?

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是什么

律师: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 治(医)疗费。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 康复治疗费。

(五) 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 伤残津贴。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背景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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