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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青山湾下海游泳溺亡 父母状告旅游公司败诉

qz.fjsen.com 2014-09-23 10:28:55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儿子下海游泳溺亡 父母告旅游公司败诉

法院:旅游公司并非景区管理人

贸然下海游泳,危险性不小。(网图,请作者与早报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麦彬彬

朋友相约去惠安县青山湾吃烧烤,其间,黄某某下海游泳,不幸被海水卷走。事后,他父母将黄某某朋友韩某某及某旅游开发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赔100多万元。历经两审,他们均以败诉告终。这是为何?

事故 吃烧烤下海游泳 被卷走不幸溺亡

黄某某是洛江区人,他与韩某某等人是朋友,他们经常通过QQ群聊天联系,去年,一次聚会,让黄某某与父母从此阴阳相隔。

去年6月22日下午,黄某某与韩某某、樊某、张某某等十几个朋友到惠安县青山湾烧烤,在当地一家餐饮店里吃烧烤。

其间,黄某某与樊某、张某某三人到旁边的海里游泳。由于黄某某走得比较深,突然有一个海浪冲过来,黄某某被冲打得离岸边较远,他双手乱挥挣扎,樊某、张某某见状赶紧游过去救援,但接二连三的海浪将他们冲打开来,不久,黄某某便没了踪影。

张某某赶紧游向沙滩向救生员求救,救生员乘坐一艘小船到海里搜救,但未找到黄某某。数日后,黄某某的尸体才被找到。死时,他年仅23岁。

起诉 告旅游公司和玩伴 索赔100多万元

儿子去世,给父母亲最沉重的打击。

事后,黄先生和妻子黄女士作为原告,将韩某某及青山湾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起诉到惠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连带赔偿因黄某某去世造成的各项损失105万余元。

黄先生夫妇认为,韩某某是该QQ群群主,作为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有保障黄某某安全的义务,同时也应该提示黄某某应当注意危险;作为青山湾的运营管理方的旅游公司对前来游玩的游客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该公司没有妥善的安全救护措施和足够的救护人员,对黄某某的死负有一定责任。

被告 公司称自己无责 玩伴说自己非组织者

两被告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韩某某认为,事发当日到青山湾烧烤,是黄某某等几个QQ群内的朋友共同提议的,他虽然是QQ群主,但却不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而且,QQ群内的几个朋友都是成年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日黄某某下海游泳不幸溺水消失,自己也同其他朋友一起报警,并帮忙推冲锋舟下水寻找黄某某,所以自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旅游公司认为,公司并没有与黄某某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且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为旅游用品销售、停车场管理服务、餐饮管理服务,黄某某的死亡并不在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内,况且,公司在管理范围内设置了相关警示标志,且在事发时无偿提供了救助服务,因此对于黄某某的死,公司并不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 贸然下海游泳 死者应自身负全责

那么,旅游公司和韩某某是否应当担责呢?

法院调查确认,旅游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旅游用品销售、停车场管理服务和餐饮管理服务,不包括景区的管理服务机构。而且,旅游公司并参与在烧烤区等景区范围内设置了警示标志,对禁止游客下海游泳或几种情况下不得下海游泳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告知和警示。事发时,旅游公司还为此提供救生员及冲锋舟进行搜救。因此,法院认为旅游公司对黄某某的溺水不存在责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随同玩伴的证言,可以认定参加烧烤活动是大家共同商议的,并非韩某某一人组织。

反之,法院认为,黄某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和预见下海游泳可能发生的危险,但他未能注意安全,不顾安全警示,在不了解海情及未佩戴救生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贸然到海里游泳,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对事故负全责。

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父母败诉。

黄先生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

旅游公司并非景区管理人

旅游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体现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旅游用品销售、停车场管理服务、餐饮管理服务”。该公司对青山湾景区没有收取门票,只收取停车费用。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对青山湾景区沙滩、附近海域的开发经营,其也没有权力阻止到该景区游玩的游客下海游泳。旅游公司不是整个青山湾景区的管理人,它对到该景区游玩的游客并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该公司设置警示标志是一种善意的提醒,并不能以此推定其负有特定义务。黄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属于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系复员军人,他应当知道和预见下海游泳可能发生的危险,但他不顾安全警示,未佩戴救生防护设备便下海游泳,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根据樊某在公安部门所做的询问笔录,并结合证人其他证言,可以确认烧烤活动是大家共同商议的,韩某某并非烧烤活动的组织者,且下海游泳是烧烤活动以外的个人行为,黄先生夫妇韩某某系烧烤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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