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青山湾下海游泳溺亡 父母状告旅游公司败诉
起诉 告旅游公司和玩伴 索赔100多万元 儿子去世,给父母亲最沉重的打击。 事后,黄先生和妻子黄女士作为原告,将韩某某及青山湾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起诉到惠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连带赔偿因黄某某去世造成的各项损失105万余元。 黄先生夫妇认为,韩某某是该QQ群群主,作为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有保障黄某某安全的义务,同时也应该提示黄某某应当注意危险;作为青山湾的运营管理方的旅游公司对前来游玩的游客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该公司没有妥善的安全救护措施和足够的救护人员,对黄某某的死负有一定责任。 被告 公司称自己无责 玩伴说自己非组织者 两被告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韩某某认为,事发当日到青山湾烧烤,是黄某某等几个QQ群内的朋友共同提议的,他虽然是QQ群主,但却不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而且,QQ群内的几个朋友都是成年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日黄某某下海游泳不幸溺水消失,自己也同其他朋友一起报警,并帮忙推冲锋舟下水寻找黄某某,所以自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旅游公司认为,公司并没有与黄某某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且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为旅游用品销售、停车场管理服务、餐饮管理服务,黄某某的死亡并不在公司的管理服务范围内,况且,公司在管理范围内设置了相关警示标志,且在事发时无偿提供了救助服务,因此对于黄某某的死,公司并不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 贸然下海游泳 死者应自身负全责 那么,旅游公司和韩某某是否应当担责呢? 法院调查确认,旅游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旅游用品销售、停车场管理服务和餐饮管理服务,不包括景区的管理服务机构。而且,旅游公司并参与在烧烤区等景区范围内设置了警示标志,对禁止游客下海游泳或几种情况下不得下海游泳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告知和警示。事发时,旅游公司还为此提供救生员及冲锋舟进行搜救。因此,法院认为旅游公司对黄某某的溺水不存在责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随同玩伴的证言,可以认定参加烧烤活动是大家共同商议的,并非韩某某一人组织。 反之,法院认为,黄某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和预见下海游泳可能发生的危险,但他未能注意安全,不顾安全警示,在不了解海情及未佩戴救生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贸然到海里游泳,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对事故负全责。 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父母败诉。 黄先生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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