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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高管跳槽未办离职 再就业收入被判归原公司

qz.fjsen.com 2014-09-16 09:08:22 韩影 王江农 郭昕婕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谢玉妹 我来说两句

泉州一高管跳槽至同类型企业 美瑞/漫画

核心提示:泉州一高管跳槽至同类型企业,法院判其兼职收入归入原公司

东南网9月16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韩影 通讯员 王江农 郭昕婕)江苏人陈某原本是泉州一家知名动漫公司董事,任职期间,还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各级员工,严禁为其他公司或个人兼职,一旦发现立即开除,同时扣发工资。2012年7月,因对公司待遇不满而离职,后被福建一数码动画公司聘请,担任该公司泉州分公司负责人,但双方并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

然而,这把交椅还没坐热,陈某就被原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陈某未正式办离职手续就跳槽,曾与原公司签约的两客户,此后与陈某所在新公司签约,原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100余万元经济损失。

近日,泉州中院终审此案,认为陈某在担任原公司董事期间,还兼职同行业另一家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兼职期间所得6万余元,应交给原公司。至于两客户与陈某任职新公司签约,给原动漫公司造成的损失,无法证明与陈某跳槽的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未予支持。

一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鲤城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根据《公司法》相关法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鲤城法院综合各方证据认定,陈某在泉州某动漫公司任职董事的时间段自2011年7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月,陈某受与该公司经营类似业务的福建某数码动画公司所聘用,已经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原动漫公司对其在该公司的工资收入(2013年1月至8月在新公司的工资收入61240元),有权行使归入权,且新公司应连带赔偿。

另外,鲤城法院还认为,陈某在原公司任职董事期间,利用关联关系让两家客户与新公司签约,损害原公司利益,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数额为529800元。

新公司系原告同类企业,陈某是泉州分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中,代表泉州分公司联系、接洽客户,泉州分公司是实际获益者,故应当认定泉州分公司对陈某的违法行为是明知和应知,泉州分公司应当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鉴于泉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应由其总部福建某数码动画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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