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培训机构设“霸王条款” 工商罚你没商量
培训机构设“霸王条款” 工商罚你没商量 早报讯 (记者 李菁 通讯员 吴暾晖)近日,鲤城区中区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温陵路中段聚鑫商业广场的某英语培训中心检查时发现,机构与学员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 据了解,该英语培训机构自2012年6月5日经泉州市鲤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成立开始从事非学历英语培训。学校在培训过程前,与每一位入学的学员签订了“学员注册登记表”,作为学校和学员之间的培训协议。培训协议载明学员入学前和入学后一些注意条款,包括退学所应涉及的一些费用。其中,服务条款第8条规定为:“学校对免费选修课程的设置和订课规则拥有解释权”;第12条写有:“本附件作为入学登记表的附件……学校保留对以上条款的最终解释权”等文字内容。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这两条条款属于单方规定经营者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至案发当日,该英语机构一共签约学员282名,总学费450万元。但负责人自述,中心各方面成本较高,仍处于亏损状态,因此没有违法所得。工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在合同格式条款中规定单方对合同享有解释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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