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已收养25载 出生公证难开具 金淘蔡先生为此奔波了一年 公证处:需提供合法收养依据
蔡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东南网9月9日讯(南安商报报记者)25年前,金淘镇中心村的蔡先生从工友处抱养了一个10岁大的女儿。如今,养女已嫁入台湾7年,符合台湾入籍条件,只需要开具一份出生公证。一年来,蔡先生前后4次到南安市司法局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但因没有“经DNA鉴定的亲生父母签订的放弃抚养权力的书面证据”等原因,未能如愿。 昨日,为此事苦恼近一年的蔡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0595-26531010寻求帮助。记者随即登门了解情况,并咨询有关部门。 事件 女儿收养25载 出生公证成难题 昨日15时,在蔡先生位于泉州市的家中,他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1989年,当时他的母亲染病,行动不便,恰好工友林某有一外孙女,因家庭原因需要给他人收养,蔡先生寻思自己已有一儿子,正缺一女儿,而且女孩乖巧,还能照顾母亲,双方一拍即合。养女蔡某渐渐长大,学习工作,后来嫁入台湾,成立家庭,一切都还算顺利。2013年,也就是蔡某嫁入台湾的第6年,按照台湾相关规定,她可以申请加入台湾籍,但需要从大陆方面出具一份出生证明。 正是这份出生证明,让蔡先生整整苦恼了一年。“各方面的证明都拿到了,包括村委会的盖章、周围邻居按手印证明。而且在2000年人口普查时,我女儿就入户了。”蔡先生拿出了一堆证明材料给记者看,在户口本上,记者看到蔡某户籍是金淘镇中心村,与户主关系那栏写着父女。 但出生证明必须要有南安市司法局公证处的公证。“第一次去公证处是去年11月,当时工作人员说我已有一个儿子,不具备收养条件,不属于合法收养,因此不能出具证明。”蔡先生说,他当时傻眼了,当天就去咨询律师和相关人士。 “收养法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而我女儿是1989年收养的。”蔡先生表示,根据《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确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蔡先生说,咨询了解后,他第二天又来到公证处,工作人员让他拿走一些用于填写证明的表格。10多天后,蔡先生第三次来到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必须要找孩子的亲生父母,作DNA鉴定,确认血缘关系之后,其父母在放弃孩子抚养权利的协议上签字,之后才能为他公证。当时,蔡先生只和孩子外公有过短暂交集,现在已过去那么多年,都联系不上了。据了解,孩子亲生父亲已过世,现在未能找到孩子亲生母亲。公证处要的信息蔡先生无法提供,办证明的事情耽搁了下来。 今年8月底,蔡某带着丈夫、孩子随同蔡先生再次来到公证处,但依然没有解决此事。工作人员给出最新的一个答复是拿到民政局开具的收养证明。 公证处 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收养依据 就此,记者联系了南安市司法局公证处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当事人申请开具的是出生公证,这类公证需要当事人提供孩子的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以及亲生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但是,当事人没有办法提供合法的收养依据,公证处没办法断定这个孩子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没法开具出生公证。 “如果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孩子的出生地、出生时间以及亲生父母的相关信息,我们就不能排除这个孩子是拐骗、偷抢或者利用其他非法途径得来的。”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是不会给他们开具出生公证的。 对于蔡先生关于收养法实施前已确立的事实收养关系的说法,公证处负责人表示,在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孩子如果双方形成收养事实的,确实可以以事实收养的角度开具收养公证。但是,还是需要当事人提供生身父母的相关材料才行。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蔡先生可以提供合法的收养依据,并且可以让孩子的亲生父母到公证现场接受咨询,确认没有买卖关系的话,司法局公证处马上就能给他办理公证。 对于司法局公证处的答复,蔡先生并不苟同。“哪需要什么亲身父母信息的,那个通知已指明可以以事实收养来处理了。”蔡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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