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父母责骂想出气 19岁少年晋江乱拉电线电死路人
被责骂很不爽 害人来发泄 刘某念书到初中,案发时已满19周岁。他交代,当年自己处在青春叛逆期,嫌工作累赚钱少,老想着不去上班,为此经常遭到父母亲责骂,年少轻狂的刘某心情很不爽。 “就想着用拉电线横跨路面害他人触电的方式,来发泄心中的愤怒。”刘某交代,当时他没有特定针对谁,对后果也没有想那么多。而为何选择拉电线,刘某说,他经常看见电工邻居给人装修房子布电线,“知道怎样让电线通电,而且拉电线害人也比较简单,又不容易被发现。” 就这样,当日凌晨1时许,刘某穿着手套,用老虎钳剥开电线盘绕,变压器很高,他还找来竹竿和木棍,用布条绑紧变长。 案发后一两天,刘某返回现场,电线已经不见了,他听说电死一个人,继续回厂上班,“也没再关注这个事情。”后来,服装厂搬迁,因为和家人合不来,刘某开始独自外出,期间遗失身份证后,在福建、江西和河南等地四处流浪,“到过好几个救助站,靠打零工为生。” “谢谢警察,这坏孩子终于得到惩戒。”刘某落网后,民警联系家人,刘父说自己教育不好孩子,如今心上一块石头落下,希望儿子能够重新做人。 [链接] 危害公共安全 最高可判死刑 检察官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与故意伤害罪不同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的是非特定目标。 《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早报记者 吴水保 黄祖祥 通讯员 黄文钦 来源:东南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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