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海交馆阿拉伯文化陈列馆奠基仪式上,16个相关国家的驻华大使、官员参加。(资料图片)
【任官】
大食蕃商勤劳经商
朝廷授予官职
宋代,许多来泉州的阿拉伯、波斯商人,因协助朝廷击盗或捐钱或联姻等原因而获官。这些商人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阿拉伯穆斯林后裔蒲氏,其中蒲寿庚不仅擅于经营海贸,拥有大量船只,且因击盗而被授予福建安抚使等职。
《宋会要辑稿》记载,南宋绍兴1131年至1162年,大食蕃商蒲罗辛造了只船,船只装载满仓的乳香驶往泉州,彼时泉州“市舶计抽解价钱三十万贯”。由于他的勤劳经商,当时朝廷授予蒲罗辛“补承信郎”。
“大食”为唐宋时期中国对阿拉伯人的专称与对伊朗语地区穆斯林的泛称。查阅史料可知,宋武职共有52阶,“承信郎”属武职官最后一阶。蒲罗辛离华前,宋朝政府特别吩咐,要求其多加劝服其他蕃商来华贸易,若数目增多,将施恩犒赏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宋朝对海外贸易的重视,当时还指派市舶司官员、使臣到海外吸引蕃商来华贸易。当时泉州的“蕃舶纲首”(“纲首”代表官方管理船上事务)蔡景芳,因招徕商贩贸易,自建炎元年至绍兴四年,收获净利达九十八万余贯,朝廷授予“承信郎”。
泉州“哈的司”法官
被赞“高尚人士”
为加强对蕃商的管理,元朝廷采取唐宋时期蕃司长的基本方式,设置回回哈的司,来管理穆斯林的宗教事务及刑名、诉讼。“哈的司”为阿拉伯语,意为执掌教法者,为伊斯兰教法官。
摩洛哥旅行家伊本·白图泰在游记中记载,“中国每一城市都设有谢赫,总管穆斯林事务。另外法官一人,处理他们之间的诉讼案件”。外国穆斯林若触犯中国的法律,由中国政府审理。若教徒之间的一般纠纷,由回回哈的司调解裁决。哈的司还负责草拟婚约,主持教徒的婚丧仪式。
伊本·白图泰在泉州时,见到阿拉伯人塔准丁·艾尔代威里,他是泉州“哈的司”的法官,伊本·白图泰称赞“他是一位好义的高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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