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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工人脑溢血出院后去世 单位要不要赔偿?

qz.fjsen.com 2014-06-16 10:54:24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工人出院后去世 单位要不要赔偿

上班突发脑溢血,老郑被紧急送医,病情好转出院两个多月后,他又去世了。家属先后支付了医疗费和办理丧事的费用。老郑的伤与死,分别跟单位有多大关系?单位需要赔偿多少钱呢?

□早报记者 黄墩良

案情:工人突发脑溢血 病情好转出院后死亡

老郑是厦门人,2011年,他已经60岁了,但他闲不住,到南安市一家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打工。 公司看老郑年纪已大,干不了繁重的体力活,就安排他做门卫。对这份工作,老郑尽心尽责。一年多后,老郑出事了。2012年5月3日,老郑突发脑溢血,他先后被送到厦门两家医院救治。治疗了一个月,老郑病情有所好转,于是出院,家属为此花掉了5万多元的医疗费。在他治疗期间,公司垫付了500元。然而,当年8月7日,老郑去世了。老郑的家属认为,老郑是在岗位上发病的,对于他的去世,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个理由是公司安排老郑每天工作12小时,每两天值一次夜班。但当家属们要求公司赔偿时,遭到拒绝。去年4月份,老郑的妻子李女士及一对儿女作为原告,将公司告到南安市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因老郑之死造成的各项损失36.7万余元。

单位:工人之死是自身原因 与公司无关

但在公司看来,老郑之死跟公司没啥关系。公司称,老郑突发疾病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上,而是在下班回到宿舍后。且老郑是在出院两个多月后才死亡的,跟他的工作岗位没有因果关系。公司还称,从医院的检查来看,老郑是因为高血压引起的脑出血,且他本身患有严重的肺炎、佝偻病和高血压症,所以他的死亡是因为其自身的毛病及基础病引起的,跟他从事的门卫工作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公司承担20%住院费 无需赔偿死亡费用

老郑到底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还是在下班后,成了法院必须查明的一个事实。公司主张老郑在下班后病发,但医院病历记录时间为2012年5月3日17时50分,CT检查报告单显示老郑的检查时间为当日18时09分32秒,扣除老郑病发被发现、送医及办理相关入院手续的时间,发病时间应在当日17时50分之前,即老郑系在工作时间病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老郑在工作过程中诱发疾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老郑死亡是在他病情好转出院两个多月后发生的,是否与之前的病发有关,老郑的亲属没有举证证明,且若老郑死亡因为自身疾病的再次发作导致,也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并非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在责任分担上,法院认为,老郑因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就医,是他个人身体原因直接造成的,应当对他住院期间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确定由他自行承担80%的责任;公司雇佣年满60周岁的老郑当保安,雇佣时,可见老郑有佝偻病、不能直立、斜肩并伴有经常性咳嗽,公司已知他服用降血压药物,身体应该有问题,但未详细查明他的身体状况,雇佣后又未安排他进行体检,且安排他从事工作时间较长的保安工作,客观上对老郑的病发有一定的诱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20%的责任。法院确定,老郑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等合计约6万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得赔偿原告约1.2万元(含已垫付的500元)。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它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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