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不悔改小偷:在法庭上刚悔罪 看守所里又行窃
早报讯(记者 林志安 通讯员 洪耀宾)19岁的张某家住惠安县净峰镇,前日他因涉嫌盗窃罪在惠安法院接受审理,法庭上他认罪态度较好,表示会认真悔改,谁知而后法警将他关押到看守所时,他竟偷起看守所储物柜内的手机。 惠安检察院以张某涉嫌盗窃罪起诉至法院,检察院指控张某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到惠安东岭镇进行盗窃,先后作案4起,盗得现金、摩托车等赃物价值共计9144元。 据悉,2012年10月的一天,张某窜至该县东岭镇西埔村,以溜门的方式进入村民小刘家中,将小刘家一楼房间内床铺上的1000元现金盗走。此后,2013年10月和11月期间,张某又窜至东岭镇先后盗走3部摩托车,共价值8144元。 前日的庭审中,张某情绪稳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悔罪表现并承诺以后一定会改。谁料刚开完庭,法警将他押至看守所时,张某就对看守所储物柜内的手机下手了,紧紧抓在手上不放,结果被发现。 法警协同看守所值班民警对他进行训诫,才将手机从他身上取回。据了解,张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官表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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