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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索要全额理赔金遭拒 保险公司被判全赔2万余元

qz.fjsen.com 2014-05-06 11:26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车祸后 索要全额理赔金遭拒

■保险公司:因车主负次要责任,只愿赔三成

■法院判决:未能免责,保险公司全赔2万余元

(请漫画作者联系早报以便支付稿酬)

小客车发生车祸,车主杨先生负次要责任,对方要负主要责任。杨先生在索要保险理赔金时,保险公司却只愿按三成来赔偿。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得全额赔偿杨先生的损失。

□早报记者 黄墩良

车主

发生车祸

索要理赔金遇麻烦

杨先生的小客车在泉州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了保,可当车子发生事故后,索要理赔金时却与保险公司闹得很不愉快,直至上法庭。

2011年2月1日上午,杨先生驾驶小客车沿着广西崇左市山秀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丽川路与山秀路相交处路段时与黄某智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当地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为黄某智承担主要责任,杨先生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杨先生车损后的实际支出修理费为22642元。为了尽快用上车,他自己先掏钱支付了修理费。过后,他找保险公司理赔,却困难重重。

据悉,杨先生的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金额92610元。事故发生时,他的车辆在保险合同承保的期限内。

在得不到理赔的情况下,去年7月份,杨先生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告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他车辆损失共计22642元。

保险

根据合同 只需要赔偿三成

保险公司辩称,不需要赔偿那么多钱,根据保险公司与杨先生的保险合同的约定,杨先生在事故中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按照30%的赔偿责任来确定承担。同时,从他起诉的数额来看,经保险公司确定的赔偿金额是22342.63元,还需扣除车辆残值作价金额150元,即赔偿数额应按照22192元来认定。

据悉,事故发生后,杨先生实际支付车辆修理费用22142元、施救费用500元,合计22642元。

插曲

申请鉴定 保单笔迹非同一个人

在案件审理中,还出现了一个插曲。杨先生说,保单上签名并非自己的笔迹。这意味着,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中相关的免责条款尽到说明和提示义务。

杨先生申请对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杨先生”的签名笔迹是否是他本人所签进行笔迹鉴定。鉴定认为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杨先生”的签名笔迹与杨先生书写的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

未能免责 保险公司全赔2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先生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他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毁损,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予以理赔。

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支付杨先生保险金22492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丰泽区人民法院:陈奕辉法官

事故责任的大小 并非保险理赔的前提

事故责任的大小,是否就是保险公司据此承担保险赔偿的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

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第37条的约定,杨先生负次要事故责任,故保险公司应按照30%的责任比例承担车辆损失赔偿。但是,车辆损失保险并非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不以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事故多少责任为前提;其次,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求偿权;再次,该案的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保险条款关于车损险责任比例的约定,如按照保险公司的主张,则明显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排除杨先生的主要权利。

因此,该款车损险责任比例的约定条款,系作为确定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范围的依据,而并非作为其免除对杨先生责任的依据。退一步讲,假设该条款能够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则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尽到合理说明和提示的义务,但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栏的签名并非杨先生所签,因此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他尽了合理的说明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对他不产生效力。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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