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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竖铁管碰到高压线触电身亡 雇主业主要赔偿

qz.fjsen.com 2014-03-31 10:48 来源: 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施工中,阿梅(化名)竖起的铁管碰到上方的高压线,被电身亡。供电公司被告上法庭,但法院判决无需担责,这是为何?

阿忠(化名)以种植苗圃为生,他为了扩大规模,需要搭建一个大棚架,于是把该工程承包给阿田(化名)施工。

过后,阿田带着阿梅等人到现场搭建大棚架。然而,一场悲剧从天而降,阿梅在往地里插铁管时,竖起的铁管碰到花圃上空的高压线。她被电流击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阿梅的亲属作为原告,将雇主阿田、发包人阿忠等人告到当地法院,请求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约6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阿忠以花圃上空电线离地面仅4米左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为由申请追加某供电有限公司、某水电站为被告。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忠为搭建花圃大棚架,将工程交给阿田完成,约定材料由阿忠提供,其余人员由阿田召集完成。阿田在带人施工中,出现阿梅被电身亡的事故。阿田未经专业培训,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阿忠未经电力管理部门的许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搭建花圃大棚架。

法院认为,阿田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揽了搭建花圃大棚架的业务,阿梅在从事受雇佣活动中死亡,雇主阿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阿忠未经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构筑物,主观上存在故意,且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人施工,依法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阿梅明知施工场地上空有高压线,不尽安全注意义务,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电部门架设的涉案高压线符合有关的技术规程,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依法予以免责。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触电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在这起案件中,阿梅受雇于阿田,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触电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由阿田承担作为雇主的法律责任。当然,阿梅本身明知上空有高压线,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此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相应地减轻阿田的责任。阿忠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修建构筑物,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他将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阿田施工,依法应与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电力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架设高压线路,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且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规定,阿梅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作业,主观上存在故意,电力企业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法院的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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