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爬上铁塔掏鸟窝被电伤 父母被判担责三成
看到铁塔上有鸟窝,好动的少年小杰(化名)爬上去掏,一不小心被电伤了。经审理,法院判决他的父母应自身承担三成的责任。 某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业公司)、某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申请,请求电力增容,建设供电专线。供电公司予以同意。两公司委托电力施工单位建设了10kV电力线路(专线)。随后塑业公司与塑胶公司将该专线委托某公司进行日常维护。 多年后,小杰在该专线高压铁塔处被电击伤,随后当地安全生产管理局、监察局、公安局等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架设的供电专线的产权人为塑业公司和塑胶公司,线路架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小杰触电原因是他擅自登上铁塔去掏鸟窝,在取下鸟窝往下爬的过程中,他身体与杆塔带电部位距离过近,引起高压触电。 小杰出院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塑业公司、塑胶公司及供电公司等赔偿他各项损失约2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小杰的各项损失约10.5万元。塑业公司和塑胶公司连带承担70%的责任,小杰的父母因未尽到监护职责,自身承担三成责任。法院同时驳回小杰对供电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塑业、塑胶公司不服,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引起的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案。涉案电力线路系高压,《民法通则》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产权人为塑业、塑胶公司共有,对该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供电公司虽是电力供应者,但不是触电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也不是线路的维护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认知度不高,因此电力设施产权人还是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小杰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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