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踹倒多辆电动车抢劫 惠安一小伙获刑10年
东南网3月25日讯(通讯员 洪耀宾 本网记者 谢玉妹)惠安23岁小伙黄某正值青春年华,本该找份工作,好好养活自己,可他却认为骑车抢钱的来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月5日晚,黄某伙同朋友“坎阿”(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骑摩托车在惠安县涂寨镇往东岭镇方向变电站附近路段时,看见被害人小燕独自骑电动车。黄某将车慢慢靠近小燕所骑的电动车,而后用脚踹小燕电动车,导致她连人带车摔到路边沟里,黄某乘机抢走小燕随身携带的挎包。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8元、一部HTC牌手机、一张身份证及四张银行卡等物品。 2013年8月19日晚和8月26日晚,黄某骑电动车分别在惠安县螺城镇南位村与溪南村交界处的村路上、惠安县辋川镇峰崎铁路桥附近路段用同样的方式抢走小琳、小虹放置于车前面的包。包内分别有白色索尼LT18手机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及现金人民币1450元、一部酷派手机、两张农业银行卡。 同年9月11日,黄某在惠安县城北工业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据其交代,他骑车瞎逛,没有特定目标,看到有独行女子,骑女式电动车且包放在车脚踏板前面的,他就骑车靠近,然后踢对方的车,等对方摔倒后趁机把包抢走。 惠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合计543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中第一起犯罪系共同犯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前述判决。 法官解析:在行驶中的电动车具有一定的时速,车辆被踹倒地或行驶不稳时对于受害人有相当大的危害性,被告人采用临抢一脚踹倒被害人再抢走财物,其暴力的行为对象属于对人实施,因此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夺罪。 惠安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夜间出门最好结伴而行,骑车时应把包锁起来不要外露,别给抢匪以可乘之机。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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