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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夫妻违停堵路3小时追踪 男子认错接受处罚

qz.fjsen.com 2014-01-28 08:01 尤燕姿 涂传之 来源: 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尤燕姿 涂传之)就“公务员夫妻违停,16名警力劝不动”事件,昨日,晋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晋江市监察局发布对此事的通报。

晋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据了解,该起事件一经报道,晋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晋江市委领导的指示精神,由市纪委领导对本报报道提及的“公务员夫妻”所在单位晋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晋江市工商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要求这两个单位高度重视,拿出态度,迅速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在昨日下午召开的中共晋江市纪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暨案件通报会上通报该事,教育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

晋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晋江市工商局分别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通报该起事件,传达市委、市纪委的相关要求。并对两个当事人进行严肃教育,使其认识到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责令作出深刻检讨。

晋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晋江市工商局将对当事人的行为作进一步调查,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男子被开3项罚单

记者从泉秀派出所获悉,事发当日晚,警方向违停的王某开具了暂扣机动车的行政强制处罚书。昨日,王某再次到派出所,作出诚恳道歉。但男子的行为已涉及多项违法,警方又开出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违法停车妨碍通行、不服从指挥三项罚单。

其中,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罚20元,扣1分,暂扣机动车。行为违反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一款、省办法第65条第1项,强制措施依据安全法第95条第1款。

违法停放妨碍通行,罚100元。行为违反条款安全法第56条第1款,处罚依据安全法第93条第2款、省办法第67条第9项。

不服从指挥,罚150元。行为违反条款安全法第38条,处罚依据省办法第68条第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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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夫妻违停堵路3小时●追踪

晋江市纪委要求严处,约谈两当事人单位主要领导

早报讯(记者 陈明华 许小程) 1月25日晚,晋江一对夫妇王某和彭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将车违停在泉州市区宝洲街,不服从检查,堵路近3小时,最终,车被泉秀派出所民警暂扣。此事经早报等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昨日,中共晋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晋江市监察局通报此事。当事男子昨日也到派出所配合民警调查,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两当事人 将被严肃处理

昨日,晋江市纪委、监察局向媒体公开《关于“公务员夫妻违停”一事处理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通报》说,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晋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晋江市纪委领导对当事“公务员夫妻”所在单位晋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晋江市工商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要求这两个单位迅速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在1月27日下午召开的中共晋江市纪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暨案件通报会上通报该事。

当事夫妻涉及的两个单位将分别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通报此事,传达晋江市委、市纪委的相关要求。并对两个当事人进行严肃教育,使其认识到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责令作出深刻检讨。两个单位还将分别对两名当事人的行为作进一步调查,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当事男子认错 警方开3项处罚

昨日下午,泉秀派出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当事男子昨日到派出所配合民警了解情况。

“他的态度比较诚恳。”据民警介绍,在派出所里,当事男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违法停车、不服从检查。”据介绍,民警针对当事人当时的违法行为,开出3项处罚。

民警介绍,其中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第19条第4款,处罚依据交通法第95条第1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第65条第1项,并按照交通法第95条第1款采取强制措施,扣1分,罚款20元,暂扣车辆;

违法停车妨碍通行,违反了交通法第56条第1款,依据交通法第93条第2款、省办法67条第9项,罚款100元;

不服从检查,违反了交通法第38条,按照省办法第68条第1项,罚款150元。

当事夫妻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警方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九)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15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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