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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摔倒遭碾压 2岁幼子为亡父讨公道获赔21万余元

qz.fjsen.com 2014-01-20 10:44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超车摔倒遭碾压 子为亡父讨公道

法院终审判决:肇事工程车司机及施工公司共同赔偿21万余元

清早骑摩托车去上班,超车时摔倒在地又遭装载机碾压,黄某某不幸身亡,留下了年仅2岁的幼儿小象(化名)。小象作为3名原告之一,将肇事司机和施工方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两者赔偿因父亲之死造成的损失。日前,经终审,两被告被判赔偿21万余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事故 超车摔倒 遭工程车碾压不幸身亡

去年4月28日早上6点多,黄某某骑摩托车沿洛江区滨江路行驶在上班的路上。行至滨江路距桥南社区约一公里路段时,黄某某加油门超车,因公路上有一些建筑垃圾加上自己操作不当,摩托车失控倒在地上。黄某某尚未起身,就被同向行驶的轮式装载机碾过,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确认,轮式装载机的司机赵某就是车主,福建省和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和隆公司)未按规定在施工作业点来车方向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和消除安全隐患,妨碍车辆通行,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和隆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支付死者家属赔偿款2.5万元,和隆公司支付5万元。

维权 2岁幼子 起诉索赔30多万元

黄某某有个出生于2011年的儿子小象。事故发生一个多月后,小象和母亲及爷爷作为原告,将赵某及和隆公司告到洛江区法院。

他们起诉称,黄某某之死造成了各种损失73.4万余元。赵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轮式装载机,且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和隆公司作为道路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两被告应在强制险范围内先赔偿他们11万元,尚余损失62.4万元,两被告应共同承担40%,即24.9万余元。

对此,赵某辩称,肇事的工程车不能挂牌,所以不能投保强制险。

和隆公司辩称,黄某某发生事故系自行摔倒与和隆公司无关;在事发地段附近有其他施工队倾倒建筑垃圾,在周围地面包括机动车主车道上堆积了厚厚的渣土层,黄某某摔倒估计与渣土层滑溜有关;黄某某摔倒系赵某驾驶的车辆碾压,属于该肇事车的第三者,因此,原告的损失应由赵某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赔偿。

一审 负15%责任 肇事车主需赔7万多元

经调查,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驾驶无牌的轮式装载机,和隆公司未在施工地点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赵某、和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各项的损失为69.9万余元,赵某、和隆公司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0.9万余元。原告请求两被告在强制险范围内优先赔偿11万元。因赵某所有的轮式装载机,属于特种作业工程车,不具备挂牌、发放行驶证的资质,无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因此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扣除已支付的款项,法院一审判赵某赔偿7.98万余元;判决和隆公司赔5.48万余元。加上先前已付的赔款,两方实际各赔偿10万多元。

终审 尽管未投交强险 车主应先赔11万元

一审判决后,和隆公司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和隆公司的上诉理由之一是,赵某未为他所有的工程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依法应在强制险范围内先向小象等人支付11万元赔偿款。事故造成损失先从交强险部分赔付,即先由赵某先赔付11万元,超过部分按照责任分配,70%由黄某某一方承担,30%由赵某承担。

泉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赵某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小象等人11万元。扣除已支付的赔款,近日中院撤销法院一审判决,改判赵某赔偿17.3万余元,改判和隆公司赔偿3.83万余元。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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