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出租房坠亡 房东二房东放任危险存在均赔钱
法院 放任危险存在 房东二房东各赔偿4.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徐某在租房晾衣区南墙拉开的铁门处跌落至楼下受伤而后不治死亡,二楼晾衣区南墙上铁门外并未有安全护栏,而屋内铁门处也未设置警示标志,王某等将明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出租给黄某华,黄某华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租客及其他人员均可自由进出。黄某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管控,具有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作为该租赁房屋的直接管理者,较之王某等,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据此,王某等、黄某华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确定为10%、15%。 徐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该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是明知的,但他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以至坠楼身亡,未尽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即75%。黄某勇、甘某明作为租户,对于徐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王某等赔偿3万余元,黄某华赔偿4.5万余元。 判决后,冯女士、王某等和黄某华均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认为,该房屋明显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王某等将该房屋出租给黄某华,两人均未在铁门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对铁门进行符合安全标准的改造,而是放任风险的存在,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他们对徐某的坠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日,中院终审此案,改判王某等和黄某华均承担15%责任,各赔偿4.5万余元。 ■案例提醒 房东应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房屋出租后,房东是否就可撒手不管呢?泉秀律师所副主任刘惠阳说,答案是否定的。 他说,房东出租房屋后,还应当尽到一些义务:对出租房屋负有修缮义务;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王某等和黄某华的租赁合同中有约定,“如黄某华在租赁期间未保障安全而造成的各种事故损失,均由黄某华承担”。对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刘惠阳认为,一般情况下这种租赁条款是有效的,但是一个前提条件是房东已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即使有这样条款,但因房东本身有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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