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超标电动车行驶路线和“十项行车要求”
超标电动自行车十项行车要求
1、不得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行驶证。
2、已取得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牌证要规范悬挂前后两个车牌,并随身携带行驶证、身份证。
3、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
4、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
5、超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靠路右边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没有交通信号的,应当减速慢行,不得突然猛拐;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
7、超标电动自行车载物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8、超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得超过2人。
9、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10、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相关处罚规定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发生交通事故,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驾驶未悬挂车牌(无牌或有牌未安装)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暂扣车辆并处罚款,核对相关车辆来历凭证后给予放行。
3.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安装号牌上路行驶的,暂扣车辆并处罚款,核对相关手续、责令其按规定安装号牌后给予放行。
4.对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闯红灯、超载、未悬挂车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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