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好友吃夜宵致其醉驾身亡 男子赔偿8万多元
东南网9月30日讯(通讯员 陈伟莲 吴思思 本网记者 谢玉妹)本身盛情邀请好友吃夜宵,无奈好友无证醉驾出车祸死亡,组织者唐某近日因未尽到应有的最大限度的合理注意义务,被石狮法院判处赔偿唐某家人各项损失合计81670.5元。
2012年5月30日晚,唐某盛情邀请了自己的几位好友到狮市后花大排档一起吃夜宵。受唐某邀请的王某因当晚饮用了过多的啤酒,于酒后凌晨2时许,醉酒驾驶助力车回家。在途经石狮市香江路狮城帝苑路段时,王某的车碰刮到道路南侧路沿条石,当场死亡。
经相关部门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6.0mg/100ml(远超过醉酒驾驶标准为≧80mg/100ml)。2012年6月12日,石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造成王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未减速慢行。
王某的死亡对其家庭造成巨大打击和损失,王某的家人悲痛之下诉至石狮法院请求判决当晚同桌喝酒的几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唐某作为吃夜宵的组织者,应当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唐某辩称,其对王某因意外死亡表示遗憾,对王某家属深表同情,但对要求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自己虽然主动邀请王某过去吃宵夜,是基于朋友之谊,王某作为成年人可以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席间,他们几人未劝酒,也未施加压力强制王某饮酒。王某离开的时候,唐某劝说王某喝酒过后不要骑车,且当时不知王某是没有驾驶资格,更想不到会发生意外。
同桌饮酒的几个人也共同辩称,他们与王某非朋友关系,喝酒前互不认识,是基于于唐某的关系才出来吃夜宵。当晚大家都是自愿喝酒,席间没有存在任何劝酒或者强制喝酒的情形。夜宵尚未结束,几人先行离开,唐某和王某最迟离开,几人对王某离席后的行为并不知情。
石狮市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作为组织者,邀请王某等6人同桌饮酒,应当认识到饮酒行为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过程,作为组织者的唐某对其他同桌5人都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即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通常人应有之义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之过失。
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过量饮酒给自己骑车带来的严重后果,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应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桌喝酒的其他几人均第一次与王某认识及饮酒,同时均未对王某进行劝酒或是灌酒行为,不存在过错,也未违反法定义务,故仅是判决作为组织者的唐某赔偿王某家人各项损失合计8167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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