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压线设施下钓鱼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免责
律师点评
因在高压线下钓鱼而触电的案例时有发生。
为什么供电公司具有法定免责事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对电力线路下抛掷物体或放风筝为禁止性行为,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月5日,在《国家经贸委关于触电事故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甩竿钓鱼属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3年12月1日,在给江西省经贸委的回函《关于能否在高压线路下钓鱼的回复》(政法函[2003]8号)中明确“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甩竿钓鱼属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体到本案,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野外高压线具有明显特点,且经旁人劝告提醒,仍甩竿钓鱼,违反行政法规禁止规定,故他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开挖鱼塘的危害是很大的,原因有几点,长期浸泡塔基,容易引起杆塔基础松动酿成倒杆倒塔;妨碍电力部门对杆塔和线路的检修;垫高地面从而缩短电力线路对地安全垂直距离;鱼池作业过程对电力构成隐患;垂钓甩竿抛向电力线路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对行为人生命造成危险。所以,无论从供电安全、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公共利益角度考虑,还是从保护垂钓者人身安全以及鱼池财产安全的角度考虑,都应当严禁在高压线下开挖鱼池以及垂钓。
案例2
违法施工触电 业主雇主担责
违法施工触电残疾了,蒋某的遭遇令人同情。那么谁该为他的后果埋单呢?
2007年8月,某机械公司将供电公司要求它采取防护措施的铁构架厂房屋出租给陈某改建经营商场。陈某与郑某签订商场水电装修施工协议,约定陈某一些水电装饰工程发包给郑某,并约定由郑某对工程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完全负责承担。
2007年9月15日,受害人蒋某受雇于郑某为该商场安装室外广告牌的照明电源,在施工过程中,雇主未能提供适当的防护工具,导致蒋某上房顶后举金属管时被高压电击伤。
后来,蒋某将供电公司等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蒋某在受雇工作过程中触电致残,依法有权主张法律保护,郑某作为雇主,未能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对雇员受损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选任不当,依法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机械公司提供违章建筑供他人作为商业使用并获取利益,却未按照电力部门的要求对相关违章建筑整治且未对承租人告知安全隐患,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供电公司虽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因本案其他当事人违法施工,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供电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郑某承担60%责任,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机械公司承担40%责任;驳回受害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由触电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雇主郑某因其对受害人的工作未提供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存在过错而承担责任,陈某将工作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人,也应担责。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机械公司也因提供违章建筑供他人作为商业使用并获取利益,却未按照电力部门的要求对相关违章建筑整治且未对承租人告知安全隐患,也有过错。对于另一被告供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据此,供电公司不存在过错。
- 2013-09-03安溪一村民私拉电线防野猪 电死外甥被判刑
- 2013-08-26央视员工泳池救狗被电身亡事件家属获赔195万元
- 2013-08-12泉港一楼房外墙钢绞线漏电 维修工不幸触电身亡
- 2013-07-24村民上山触电身亡 两人因私设电网抓野猪被刑拘
- 2013-06-20泉州3龄童拔插头触电身亡 安全教育家长应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