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初装费已包含房价中 开发商征收可投诉
福建省物价局2007年通知已明确规定燃气初装费已包含在房价中。
本报讯 (记者王丽虹 文/图)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规定,2007年11月12日起,新建商品住房禁止收取燃气初装费。近日,因违规收取该费用(每户业主约3000元),晋江兰峰·城市花园等楼盘主动退还(详见本报2日第七版)。据了解,向购房者收取这笔费用的开发商不在少数,购房者是否都能向开发商讨回已缴纳的费用?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燃气初装费已包含在房价中
市民刘先生2010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1年交房时按开发商要求缴纳了燃气初装费,他不知道自己能否向开发商讨回这笔款项?
2日,记者致电福建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2007年11月12日省物价局公布的《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已明确规定供气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都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开发商不能另外再收取该费用,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但在贯彻省政府文件时,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关于燃气初装费的退款问题,购房者可直接向泉州市物价局咨询或投诉。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