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内买到发霉榴莲 只能退货不能“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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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记者 李菁 通讯员 杨思默 刘晓玉)近日,消费者吴小姐到市区涂门街一家大型商场花26元买了个榴莲,回家后才发现榴莲已经发霉。但是,因为榴莲不属于可以“一赔十”的食品范畴内,吴小姐只能选择退货,无法得到赔偿。
“本来高高兴兴买了个榴莲,没想到回家切开发现里面已经发霉变质。我拿着小票到超市要求他们赔偿,可是他们不愿意,只同意退货。”吴小姐说。无奈之下,吴小姐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吴小姐提出,商家必须“一赔十”,并赔偿其往返超市退货的车费。但是,商场方面认为,自己只需为吴小姐退换货并补偿相应的车费。
鲤城区12315表示,消费者常说的“一赔十”,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这起案件中的榴莲属于供食用的农产品,并不在此范围中,所以吴小姐没有办法得到“一赔十”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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