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丢失7万元营业款 写下的欠条不能反悔?
东南网7月23日讯(通讯员 苏挺颖 郑荣平 本网记者 谢玉妹 实习生 叶勇明)摩托车销售公司一雇员弄丢7万元巨额营业款,为了补偿,他写下5.8万元的欠条,能否反悔不赔偿?
德化法院最近在审理中认定:该份欠条所达成的协议是雇员和雇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雇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小林系德化一家摩托车销售公司雇佣的收银员。2010年12月11日21时许,小林将从各营业网店收取的营业款7万多元放置于公司摩托车座椅内。第二天,小林发现该笔营业款丢失,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看着巨款丢失,小林自知难辞其咎,愧疚慌乱之下,出具一张载有欠款5.8万元字样的欠条给公司收执。事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偿付人民币5.4万余元。
“小林是公司收银员,职责是将营业款存入银行,但他没有及时存款并且导致款项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说道:“公安机关虽还未破案,但小林自愿书写欠条,并且分三次还款共计3558元,小林以自身的行为表明其同意偿还丢失的营业款。”
小林辩解道:“营业款丢失后,由于害怕,被公司逼迫写欠条,公司诉称的偿还欠款实际是公司强行扣除自己的工资,并不是自愿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负责保管营业款负有比普通商品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妥善保管职责,因其不够谨慎,致使营业款丢失,应负主要责任。公司做为被告的雇主,应考虑到保管营业款的危险性,自身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但在营业款丢失报案后,双方当事人就营业款丢失达成协议,由小林承担5.8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给公司收执。小林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被逼迫书写,因此小林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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