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若按天计算每人9.2元
东南网7月1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徐占升)记者从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泉州用人单位在5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的,应发放高温津贴,按月每人200元,按天计算每人9.2元。
具体实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个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高温作业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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