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入法易 “孝顺”还得靠自觉
市老龄办
是对子女责任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工作半径得以扩大,“父母在,不远游”的传统观念也逐渐被消解。子女出国求学、异地工作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数据显示,2009年末,全国仅外出务工农民工数量就已达到1.3亿,“80后”群体更是被称为“漂一代”。而与这个数字相对应的是,在中国1.67亿60岁以上老人中,空巢老人的数量明显提升。
据市老龄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市60岁以上的人群已经达到79万,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1.6%,其中有三成是空巢老人。该负责人认为,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除了要求要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外,更加注重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她表示,按照她的理解,制定“常回家看看”比不制定好,对年轻人也是一种提醒,尽管是在外奋斗打拼,还是要经常问候一下老人,“这不是强制性条款,而是对子女责任的一种要求。”
律师
象征意义大于现实意义
温陵律师事务所肖志云律师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相对高位阶的法律,当中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原则性的倡导,既有利于更加具体的下位法的制定,也符合我们国家一贯的立法思想。另一方面,《老年人权利保障法》的这个条款,更重要的意义是赋予了老年人精神上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避免子女伤害父母的情况发生。
“老人们最盼望的就是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肖律师说,这一条规定实质也是针对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增多的实际制定的。“法条中只有简单的一句话,但是用什么来度量常回家看看的‘常’?如何去界定违法、子女应该多长时间回家一次、一次待多长时间、违反了如何处罚等问题都不明确,所以这一条就失去了执行的可行性。”对此,肖律师认为,此法条象征意义要多于现实意义。
同时,多数时候子女并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老人,而是抽不出时间回家。
肖律师说,“常回家看看”入法容易,执行难。对于“孝顺”一词,本就是一种道德要求,“常回家看看”可以入法,可是“孝顺”还是得靠自觉,靠良心,“希望子女们有更多行动,给父母们更多精神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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