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错19万被银行划走 公司须还钱银行非不当得利者
首告银行 无直接关系输了
事发后一段时间,贸易公司首先将银行告到石狮市人民法院。在直接告银行的一案中,贸易公司并没将服饰公司一起列为被告。它要求银行直接返还19万元,理由是银行获得的19万元是没正当理由的,属于不当得利。但在银行看来,贸易公司并非直接汇钱给它,它是从服饰公司的账户上划扣的,已绕了一大圈,自己本身跟贸易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经过审理,石狮市法院认为,贸易公司与银行并无实体上的法律关系,遂判贸易公司败诉。
二打官司 被告变两家
一招不成,贸易公司想出了第二招。2012年3月份,贸易公司作为原告,将服饰公司告到晋江市人民法院。银行作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这次,贸易公司要求服饰公司立即返还该不当得利款项及相应的利息;银行对该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也就是说,在服饰公司没能力承担返还款项的情况下,贸易公司要求银行先还上。服饰公司称,这笔款项是贸易公司汇错到服饰公司开立在该银行的账户上,应由银行直接返还给服饰公司。银行仍称自己从服饰公司账户内扣款还贷是正当合法的,划扣的是服饰公司的资金,而非贸易公司的资金。
不当得利 服饰公司必须还钱
银行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吗?还是只有服饰公司的行为才构成不当得利呢?在审理中,贸易公司和服饰公司均认可了贸易公司将19万元错汇的情况。服饰公司应将该款项返还原告。而银行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将服饰公司账户中的款项扣划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贸易公司主张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一审判服饰公司应当返还19万元给贸易公司,且驳回贸易公司对银行的诉讼请求。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
银行非不当得利者
在这起案件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贸易公司与服饰公司之间的关系,即贸易公司要求服饰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19万元,因服饰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它取得该笔款项没有合法依据,负有将争议款项返还给贸易公司的义务;另一个法律关系是银行与服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们之间借款合同纠纷已经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确认服饰公司应当向银行偿还它所借款项。银行对服饰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这两个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贸易公司与银行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在此案中,银行通过划扣服饰公司账户内的款项,从而使服饰公司欠银行的钱减少,但并无证据证明该行为系服饰公司和银行共同所为,恶意串通在一起,因此贸易公司请求银行对服饰公司返还19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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