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举证收款账户系出借人指定 借款人败诉
本报讯 (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黄琳琳)钱汇到第三方的账户上,说是出借人指定的账户,但又无法出具证据证明,作为被告人的他因此败诉。近日,惠安法院审结了此案。
王某与孙某是同学。2009年8月22日,孙某以欠款人名义出具一份欠条交王某收执,表示欠其8万元,欠条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王某说,后来他因需要资金,向孙某催讨,但孙某拒绝还款。
去年11月22日,王某向惠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偿还其借款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庭审中,孙某答辩,他在2010年间已分3次偿还王某8.45万元,其中2010年5月间以现金偿还3万元,2010年8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偿还3万元,2010年9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偿还2.45万元。经孙某申请,惠安法院向银行调查核实,发现孙某确实分两次汇款了3万元和2.45万元,不过收款账户的户名均不是原告王某。虽然孙某主张该收款账户系王某指定,但其未能举证证明。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孙某所提供的汇款凭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已还款的主张,因此判被告孙某应偿还原告王某借款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民间借贷纠纷广泛存在。在借款时,借款人一般会向出借人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但在还款时通常不知要让出借人出具收据等还款凭证。法官提醒,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应当注意转入账号的户名,如果不是出借人的户名,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出借人不承认已还款,借款人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就要承担败诉风险,“资金往来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资金往来的证据保存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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