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泉州频道>泉州民生>拍案说法> 正文

未能举证收款账户系出借人指定 借款人败诉

qz.fjsen.com 2013-05-03 10:51 来源: 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讯 (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黄琳琳)钱汇到第三方的账户上,说是出借人指定的账户,但又无法出具证据证明,作为被告人的他因此败诉。近日,惠安法院审结了此案。

王某与孙某是同学。2009年8月22日,孙某以欠款人名义出具一份欠条交王某收执,表示欠其8万元,欠条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王某说,后来他因需要资金,向孙某催讨,但孙某拒绝还款。

去年11月22日,王某向惠安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偿还其借款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庭审中,孙某答辩,他在2010年间已分3次偿还王某8.45万元,其中2010年5月间以现金偿还3万元,2010年8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偿还3万元,2010年9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偿还2.45万元。经孙某申请,惠安法院向银行调查核实,发现孙某确实分两次汇款了3万元和2.45万元,不过收款账户的户名均不是原告王某。虽然孙某主张该收款账户系王某指定,但其未能举证证明。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孙某所提供的汇款凭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已还款的主张,因此判被告孙某应偿还原告王某借款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民间借贷纠纷广泛存在。在借款时,借款人一般会向出借人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但在还款时通常不知要让出借人出具收据等还款凭证。法官提醒,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应当注意转入账号的户名,如果不是出借人的户名,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出借人不承认已还款,借款人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就要承担败诉风险,“资金往来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资金往来的证据保存显得尤为重要”。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投稿邮箱-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