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咬死鹅 工地一保安因长期喂食而担责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4月16日讯(记者 张凯航 通讯员 胡杨)就因为给流浪狗喂了几次,就要对它负责到底?泉州市区城东街道一工地的保安阿强(化名)很是不解。
昨日上午,乌屿边防派出所民警和工地员工陈某找到阿强。原来,陈某养了一些小鹅,前几天却被咬死一只,昨天找到“凶手”——一个月前流浪到工地的一只狗,而阿强曾经给它喂过几次食。最终,经民警协调,工地方替保安赔偿陈某100元。
虽然不是自己出钱,但阿强依然很不解。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黄志明律师认为,这属于侵权赔偿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害者要向被侵害者进行赔偿,此事的责任应追究“流浪狗”目前的管理人员,即曾经给他喂食的工地保安。
对于流浪狗,可分两种情况:一是有管理人,这时,喂食、提供场所的人员属管理人。此事中,因为保安较长期喂养过这只狗,可视为饲养者,在公共场合对狗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必须做好保护措施。二是无管理人,则可追究场地管理人员责任,比如在公园中被流浪狗咬伤,就可以追究公园防护措施不当的责任,向公园方索赔。
此外,现实生活中,如果是被伤害者故意挑逗狗,造成狗伤人,狗主人的过错程度就相应较小,赔偿的责任也较少,若是因为狗主动伤人,则主人应该负全部责任。
□类似判例
北京:流浪猫抓伤人
判喂养者担五成责
去年6月4日,肖女士的狗与一只流浪猫打架,肖女士将猫踢到一边,结果被猫抓伤腿。事后,肖女士将喂养猫的乔女士告上法院索赔。北京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乔女士长期饲养流浪猫,导致流浪猫易在她家及其附近出现,乔女士作为饲养人,应当对流浪猫进行管理,并在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故一审判乔女士担七成责任,判赔1300余元。
乔女士上诉后,北京市二中院认为,乔女士出于救助心理,为流浪猫投喂食物,但对猫的控制力较低,所以不能认定她是饲养者,也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或占有。不过,乔女士喂猫的行为,在她生活社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流浪猫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另外,肖女士在事发时也有不当行为。法院综合考虑后,判两人各担五成责任。(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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