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留赌友索钱财 一起暴力索债案前后换了3罪名
定性:
从刑拘到二审 前后换了三个罪名
去年3月17日,王某海因涉嫌抢劫,被警方刑拘。一个月后,检方以非法拘禁罪对他批捕公诉。
去年年底,惠安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索取赌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达24000元,系数额巨大。另外,王某海具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前科劣迹,不思悔改,再次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不过,他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海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海提起上诉。近日,泉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某海等人与谢某忠有过多次赌博事实,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谢某忠赌博时出老千诈赌为由,采用轻微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强行勒索2.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王某海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勒索的部分财物(即3万元),因王某海等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泉州中院改判王某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释法:
赌债纠纷存在,不算抢劫
赌债数额难定,可视勒索
王某海的罪名为何会几经更换,这之间的差异是什么?
泉州中院一位资深刑庭法官解释,此类案件中,赌债纠纷是否属实,以及债务数额的多少,是影响案件定性、量刑的关键。在量刑上,如果是抢劫2万元以上的,算数额巨大,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量刑在3到10年之间;非法拘禁罪,通常在3年以下量刑。
“抢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若案发前,双方不存在债务纠葛,那本案可以按抢劫论罪。但经审理查明,本案双方确有赌债纠纷,由于事出有因,所以王某海等人囚禁被害人,暴力讨要赌债的情节,可在“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之间定夺。
“非法拘禁”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而非法控制他人自由,而“敲诈勒索”是指以某种理由为借口,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案双方赌债纠纷属实,若债务数额是确定的,且王某海等人若索债数额不超过实际欠债数额,那么本案便可依非法拘禁论罪。但实际上,本案赌债已无法查证具体数额,所以王某海等人讨要赌债2万多元后,还逼人写下3万元欠条的行为,可视为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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