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非法吸收存款 他因担保成被告被判清偿本息
早报讯(记者 黄墩良)王某强为朋友15万元的借款担保,结果朋友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他却吃上了官司,成了被告,被判帮朋友还这笔15万元。
朋友非法吸收存款 他因担保成被告
2008年7月9日,丁某军向何某强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月利率为2%。当时,刘某文和王某强为这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王某强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并加盖手印。
然而,丁某军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还钱。这一拖,丁某军摊上了大事。后来,他和刘某文双双被抓。原来,丁刘二人向社会借了大量的钱,后来因还不上等原因,导致东窗事发。
2010年,丁某军和刘某文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刑。同时,法院责令丁某军退赔向何某强借的40万元。原来,丁某军欠何某强的借款有三笔。
既然“借款”违法 为何负担保责任?
可即便丁某军被判刑,何某强也未能拿到丁某军的还款,为此他将王某强告到法院。
他起诉时称,王某强帮丁某军担保了15万元借款,现在丁某军还不上钱,王某强自然要承担起担保责任,还钱。
晋江市法院审理案件时,王某强喊冤。他认为,何某强与丁某军之间恶意串通,让他上当作保。他认为,丁某军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何某强是知情的。“民间借贷关系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不应受法律保护。”王某强认为,从丁某军被判刑来看,他找何某强等人借款形成所谓的民间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单个借款行为 未质变到违法
庭审的焦点集中在,作为担保人,该不该代借款人丁某军还这笔钱呢?
法院认为,何某强与丁某军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此案中,单个的借款行为仅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从而从量变到质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单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行为极有可能呈现为一种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与内容,既没有主观上要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对其他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根据《合同法》第12章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
要负担保责任 须清偿本息
法院认为,王某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何某强与丁某军之间具有恶意串通,亦未能证实何某强知道或应当知道丁某军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王某强提供担保。因此,主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从合同(担保合同)本身也无瑕疵,当属有效。
关于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已确认丁某军共退赔何某强数额40万元,丁某军向何某强供借了3笔,因无法分清这3笔各应归还多少,所以平均下去为一笔退还400000元×1/3=133333.33元。法院一审最终判决,王某强不用清偿15万元和利息,而应代丁某军清偿133333.33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王某强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 2012-12-04骗贷者患癌病逝 担保人一审被判连带清偿288万
- 2012-12-03帮朋友担保30万元债务一起还 勿轻易给别人担保
- 2012-11-12石狮2家融资担保企业获省扶持 抵御风险能力提高
- 2012-09-13福建省公布担保机构获风险补助名单 泉州占9家
- 2012-08-28石狮参加SIYB创业培训人员 可享受小额贷款贴息
- 2012-08-24惠安一男子欠债跑路 连累教师哥哥沦为建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