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撞到摩托车致1人死 司机故意杀人罪被判8年
东南网-海都闽南版3月30日讯(记者 史国亮 通讯员 朱婷婷) 摩托车被撞倒后28秒期间,肇事的货车,时停时动行驶,推行倒地摩托车,最后被卡住才停车,摩托车驾驶员就是在这期间遭到碾压死亡。近日,货车司机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南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事故】
撞到摩托继续前行 监控锁定生死28秒
去年3月7日早上6时55分,刘某开一辆轻型自卸货车,沿着国道324线由晋江磁灶镇向南安水头方向行驶。
与此同时,李先生载着妻子孟女士自南安水头赶去官桥的一家石材厂上班。两部车在官桥塔峰加油站处发生激烈碰撞,李先生夫妻摔下车受伤,摩托车和李先生一起倒在了货车的车轮前。
“撞到人,当时心里很慌,一时糊涂又踩了油门继续行驶”,刘某没有下车查看,自称无意识地想要离开。但刚刚行驶了几米,他却发现货车似乎被摩托车卡到,等他再下车查看时却发现李先生倒在血泊里,一动不动。
在旁人的提示下,刘某才意识到碾压死人了,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开车将李先生夫妻送去医院。之后,他自行离开,直至中午接到交警电话,他才赶回官桥派出所自首。
事故发生后,南安市公安局鉴定,李先生系遭车轮碾压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同年6月20日,南安交警认定刘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孟女士后经法医院鉴定有四处轻伤。
警方在调取相关人员的笔录、事故视频资料时发现,刘某在撞倒摩托车后,在接下来的28秒期间,时停时动行驶,推行倒地摩托车后被卡住,李先生就是在这期间遭到碾压。
【一审】
接二连三推行摩托 对死亡有间接故意
南安检察院认为,刘某明知车下有被撞伤的人,仍继续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应构成故意杀人。刘某则认为,他并不知伤者就在车前方,对此持有异议。
南安法院一审定性分析认为,刘某交通肇事后,本应当立即停车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但为逃离现场,在停车数秒后又继续行驶,并将倒在车前方的被害人碾压,且接二连三地推行前方的被其撞倒的摩托车,直至货车被摩托车卡住无法前行,他才被迫下车,其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本月22日,南安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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