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泉州频道>泉州民生>拍案说法> 正文

酒后无证驾车致人死亡 借车者同车者也要承担责任

qz.fjsen.com 2013-03-28 07:53 来源: 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讯 (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苏立新 李晓欣)德化人陈某建酒后无证驾车,因操作不当撞上路灯,致使副驾驶座上的人死亡。近日,德化法院作出判决,出借车辆的人也要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而同车的人因没有对陈某建尽到提醒义务,也要承担责任。

一日凌晨,陈某建和4个朋友在德化一公园边吃烧烤边喝酒后,无证驾驶小车载大家回去。当行至浔北路时,他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向环岛处的路灯,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吴某红受伤,经送医院抢救5天后死亡。德化县公安局认定陈某建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吴某红的父母将陈某建、罗某城、罗某朗及同车的其他3人告上法院,索求赔偿。

原来,罗某城才是轿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他将车借给持有驾照的罗某朗使用,而罗某朗后来又将车借给无驾照的陈某建。法院审理中,罗某城辩称,罗某朗将车擅自借给他人是其不能控制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德化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建无证驾驶轿车操作不当,造成吴某红死亡,应当承担80%的责任。罗某朗将轿车交付给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而死者吴某红及同车的其余3人主动乘坐陈某建酒后驾驶的车,并且未尽到提醒劝阻义务,故均应对事故产生的后果承担2.5%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目前车辆租赁行较多,出租者应在出借车辆时,仔细核查租赁者的情况及身份信息,避免惹来纠纷。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投稿邮箱-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