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消费时被捅伤 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得赔偿
去年年初,阿桥(化名)和朋友阿德(化名)等人到一家酒店唱歌喝酒。因为一点小事,在包厢内,阿强(化名)拿出水果刀,刺伤阿德。阿桥一边急忙呼叫酒店保安,一边上前准备拉开阿强。但阿强不听劝阻,反而拿水果刀朝阿桥乱捅,阿桥倒在地上。等保安赶到时,阿强已逃离现场。
事后,阿桥被送往医院抢救。酒店垫付了几千元医疗费就不管了。花去了几万元医疗费后,阿桥才出院。他几次找酒店赔偿。酒店称,他的伤系阿强所为,跟酒店无关,酒店没什么责任。
阿桥向早报法律顾问团咨询,作为一名消费者,在酒店出事,酒店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吗?
葛宁律师: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规定,本案中酒店的经营者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阿桥可以就赔偿数额与酒店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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