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者患癌病逝 担保人一审被判连带清偿288万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12月4日讯(记者 韩影)伪造税务证明、财务报表等,以空壳公司名义,向银行骗贷款340万未能偿还。骗贷者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刑,并被判令退出违法所得,偿还银行。不料,骗贷者服刑期间死亡,还有288万未还款。银行随即将昔日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连带清偿。
近日,南安法院一审认为,银行未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及相应担保声明依然有效,判令担保人连带清偿288万及其利息、罚息。担保人不服,欲择日上诉。
本案一审判决结果,在业界有不同看法。在骗贷行为中,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涉案的贷款,是刑事追赃问题,还是民事追偿问题?且看各方说法。
【事件实录】
骗贷者身亡 担保人成被告
出于资金周转需要,自2005年以来,王某伟多次向福建南安农村合作银行溪美支行(今年2月起,更名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以下简称“溪美农商银行”)借贷。
自2005年12月至2009年5月,王某伟以“南安市溪美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先后向溪美农商银行贷款700多万元。前七笔按约还清,后两笔共计340万元,未能偿还。这两笔贷款,均由潘某水及其经营的水泥公司担保。
2009年底,王某伟不见踪影。警方查知,这家塑胶公司,实际上只是空壳公司。上述贷款,皆是王某伟以这一空壳公司的名义,采用伪造税务登记证、公司财务报表等手段取得。
2010年5月,王某伟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去年10月,南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王某伟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责令王某伟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0万元,返还银行。
该判决宣判前1个月,该塑胶公司将王某伟生前所持股金变卖,偿还银行借款本金52万元,余下288万元未还。
不料,王某伟在服刑期间患癌病逝。为此,今年3月,银行向南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担保人潘某水及其经营的水泥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近日,南安法院一审宣判,该塑胶公司应偿还银行288万元及其利息、罚息;潘某水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塑胶公司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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