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险”小车撞伤路人 车主被判赔25万余元
(黄晖/绘)
车没投保,不出事还好,一出事,有时车主就要赔个倾家荡产。石狮市的魏女士驾车将人撞伤了,而她的车没投任何保险,法院判决她必须赔偿对方25.6万余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撞伤人 车主开肇事车去维修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去年。魏女士驾驶闽CQ17××小轿车在石狮市鸳鸯池附近与骑着电动车的吴先生发生碰撞,造成吴先生当场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吴先生被送到石狮市医院治疗,住院19天,经诊断为,他的C3-4、C5-6、C6-7椎间盘突出症伴颈髓损伤,颈椎过伸损伤等,后转至福州继续住院治疗13天。
据悉,事故发生后,魏女士叫人打110报警处理。她见吴先生只是皮肤擦伤,并无大碍,遂离开事故现场,将肇事车辆开至修理厂维修,事后到医院探望吴先生,并支付了1.1万元医疗费。
但是,魏女士将肇事车开到修理厂维修等一系列行为,给交警勘查事故现场带来了很大的麻烦。10多天后,石狮市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为魏女士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愿赔 车主认为伤者有旧伤
由于索赔无果,去年4月25日,吴先生作为原告,将魏女士告到石狮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31万余元。
去年7月18日,受法院委托,一家司法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吴先生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护理期限为120天,“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症”与这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但对于这份鉴定,魏女士并不认可,她认为吴先生“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症”系旧伤,并不是因此次交通事故引起,与此次交通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她要求对吴先生的伤情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然而,她的要求被法院驳回,理由是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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