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专门出台八条措施 促进保护和扶持海洋经济
本报讯(记者 詹伟志 通讯员 唐雪峰) 石狮是福建省现代农业(水产捕捞与加工)示范点、福建省渔业十强县市。近日,石狮市专门出台了《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八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和扶持海洋经济。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根据《措施》规定,石狮将设立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今年至2015年,每年筹集资金1亿元以上,重点支持海洋经济重点产业、海洋经济科技创新、海洋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和涉海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建设。吸引民间资本,争取设立市海洋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现代海洋渔业等海洋产业发展。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对于新引进或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符合石狮海洋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性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石狮将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新设立的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滨海旅游、港口物流、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等海洋现代服务业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且营业收入和纳税额均比上一年增长30%以上的海洋产业企业,也都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石狮还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上争取对石狮海洋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给予信贷规模和政策倾斜;试点开办码头、船坞、船台等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创新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支持设立船舶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符合条件的海洋产业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成功挂牌上市且将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于石狮的企业每家奖励200万元。
优先安排涉海用地指标
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列入国家和省、泉州市重点的涉海工程、海洋产业等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各相关部门给予倾斜。优先安排园区用地指标,对于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符合产业园区布局规划和集约用地条件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
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对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和“泉州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的海洋产业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涉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予以重点支持,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对新设立的涉海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20万元资助,对新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每人每月可享受5000元的政府津贴,并免费租住政府提供的120平方米以上人才公寓住房。
培育壮大海洋龙头企业
对省级、泉州市级“十佳”的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在省、泉州市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每家获奖企业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海洋产业企业,在省、泉州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药品、保健品国家批准文号的海洋产业企业,石狮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扶持现代海洋运输业
对企业新建船舶或购买船龄在10年以内(含10年)的外省(市)船舶,并在石狮入户的,普通货运船舶、集装箱运输船舶在1万载重吨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在5000载重吨以上,每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20元。
扶持发展远洋渔业
凡在石狮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远洋渔业企业,新造远洋渔船给予船舶造价10%的补贴;购置国外和台湾地区的超低温远洋渔船给予补贴购置价10%;国内渔船改造为远洋渔船的给予改造费用20%补贴。
此外,鼓励发展规模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工厂化养殖场开展水产苗种生产或水产品养殖,其用电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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