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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上车被砸谁来埋单 律师:物业有责任

qz.fjsen.com 2012-10-14 08:11  刘晓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管理处回应:停车费为占位费而非看管费

周四中午,记者来到湖滨工艺综合楼,在门口管理处遇到了一位中年男子,听小区里的居民说他是小区的保安。当记者提及陈先生车子被砸一事,中年男子这样告诉记者,他们所收取的200元停车费只是车位费而已,并不包括车辆看管服务。

随后,一位有胡子的中年人过来了。记者从小区里的几位居民口中得知,他是管理处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管理处是应大部分业主的要求,在七八年前成立,期间,通过业主们共同决议,向每户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80元/月,停车费200元/月。据其介绍,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及小区公共场所的保洁项目,而停车费主要是车位占用费,所以,车辆受损管理处不应该承担责任。此外,记者了解到,车主陈先生当时停车的位置属于两栋楼之间的巷子处,属于小区的盲区。另外,他告诉记者,业主陈先生自车子被砸后,至少拖欠了一年的物业费。

律师观点:如果能够认定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管理处就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当日,记者从陈先生那里了解到,当时车子被砸全部费用都是自己一人承担,一共花了3200元,其中喷车身2400元,换玻璃800元。

石狮市一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表示,就管理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来说,首先,应当认定管理处的被告资格;接着,也是双方关键的争议之处,就是双方合同关系的性质:如果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显然,管理处无须承担责任;如果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管理处应当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陈律师分析,陈先生将车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可以自由出入小区,与管理处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必备的转移占有的事实特征,并且一个月收取的200元费用尚比较公平合理。因此,综合来看,认定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要求管理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尚存在法律障碍。

责任编辑:庄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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