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矿山治理 可获奖励资金
核 心 提 示
废弃矿山治理包袱重、难度大、资金筹措困难,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生态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运用市场机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办法,引导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治理。
□本报记者 王朝晖
无偿提供废弃矿区土地
给承包企业建苗圃基地
《意见》明确,生态企业、林业企业承包废弃矿区土地建设苗圃基地、林业基地的,可以无偿提供或者低价提供废弃矿区土地;苗圃基地、林业基地建设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承包经营有效期30年,期满后可以给予延长经营期限;企业和个人将缓坡式的废弃矿区土地开垦为茶园或者果林园的,按开垦面积、开垦难度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承包经营权有效期30年,期满后可以给予延长经营期限;企业和个人将废弃采矿凹坑回填改造为可供进一步开发利用的,拥有该地块优先使用权,并按面积、治理难度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企业和个人将尾矿库、矸石场、排土场、废石场的矿渣、废石和弃土综合利用的,拥有所释放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按释放的土地面积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意见》指出,企业和个人申请整治利用废弃矿区土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下列办法处置土地经营权:废弃矿区土地已经征用批准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废弃矿区土地属村集体所有并以出租方式出租给矿山企业的,村集体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通过协商一致的办法,由县级政府给予村集体一定的补偿后,将土地经营权交付企业和个人开垦利用。
废弃矿区土地整治
可获奖励资金
《意见》对废弃矿区土地整治奖励资金渠道也予以明确:给予企业和个人的奖励资金原则上由县级政府财政、上级“青山挂白”补助经费、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中统筹解决;申请将废弃矿区土地开垦为耕地或农用地的,经勘验符合复垦条件,按程序申报当年度土地复垦项目,复垦土地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标准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中拨付土地复垦补助金;市级财政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一定数量资金对废弃矿山土地复垦、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区、市)和企业、个人给予奖励;企业和个人综合利用尾矿库的尾矿资源或者大面积治理开垦废弃矿区土地的,分年度列入国土资源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和奖励专项资金、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废弃矿区土地整治利用经验收合格后,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应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林地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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