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争子女抚养权 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
东南网-晋江经济报9月10日讯(记者 王诗伟)
核心提示:夫妻感情不和闹离婚,离婚后女儿跟谁成问题,夫妻双方都认为自己的生活环境符合离婚后拥有子女抚养权的条件,都希望离婚后女儿跟着自己生活。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你争我夺闹不休,最后只能“翻脸”上法庭。
□案情回放
阿梅(化名)和阿方(化名)于1999年登记结婚,两年后,两人的爱情开花结果,有了女儿小玲(化名)。这本应是幸福的三口之家,但阿方和阿梅却因为婚后缺乏应有的沟通,而导致感情破裂。阿方和阿梅都决定离婚,然而离婚后,女儿跟谁生活却成了阿方和阿梅之间一个解不开的结。
为了争夺女儿小玲的抚养权,阿梅向法庭提交了诉讼状,将丈夫阿方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其夫妻离婚,并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阿梅称,阿方的性格暴躁,两人的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沟通,常常因为生活中的一些琐事而争吵不休,夫妻感情难以继续,现已分居,且其丈夫阿方的暴躁性格不利于女儿的成长,故要求离婚后女儿跟着自己生活;而阿方则认为自己与女儿之间建立了深厚的父女感情,对女儿倾注了全部爱心,因此,不肯放弃对女儿的抚养权。对女儿抚养权的争夺,阿梅和阿方互不让步。
法庭审理中,法官发现,阿梅和阿方都深爱着共同的女儿小玲,都希望女儿跟着自己生活,同时也都不希望因为夫妻的离婚而影响了女儿的成长。
法官站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综合了阿梅和阿方的个人性格和家庭环境,多次劝说阿梅和阿方,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最后原告阿梅和被告阿方达成了协议:离婚后,小玲由父亲阿方抚养教育,小玲每个周末和寒暑假期间的部分时间则随母亲阿梅生活。法庭同时也向双方说明,阿梅和阿方离婚后与女儿小玲的生活中,要从有利于小玲的成长出发,让孩子感受到,虽然父母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但父母对她的爱仍无缺陷。
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站在有利于女儿成长的角度,欣然接受了调解结果。
□法官点评
孩子需要完整的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本案中,阿梅和阿方为了争夺女儿的抚养权,都深爱着自己的女儿小玲。经办法官在审理和调解中,摸清了原、被告双方的家庭情况及性格特点,综合了各项因素,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推心置腹的沟通,从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再到对孩子未来的美好设想,引导当事人明白,既然无法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仍应该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
“婚姻讲求的是感情,而婚后则应讲求责任,为人夫为人父者,为人妻为人母者,都应努力经营来之不易的家庭,责任所致,感情弥坚。”经办法官说。
■晋江市法院陈埭法庭 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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