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营改增”试点 石狮342家企业受益最大
东南网-石狮日报9月7日讯(记者 兰良增 通讯员 黄周应)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后,石狮市交通运输行业和现代服务行业的企业将大大受益。记者昨日从市国税局了解到,试点开展后,由市国税局移交地税局的行业企业数为342家。这些行业企业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要税制改革,福建省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展“营改增”试点。据该局政策法规科有关人员介绍,从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纳税人是按照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的是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项目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应税项目时全额抵扣,只需对本环节的增加值缴纳增值税。目前,市财政局正牵头出台《石狮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方案》,促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有序开展。
据了解,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物流辅助、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鉴证咨询、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六个具体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后,石狮市87家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和255家现代服务业企业,另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家,包括一家研发和技术服务企业、1家文化创意企业。目前,该局正在全力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期对接。
那么,石狮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后,税率有何变化?税务人员向记者解释这一纳税人关心的话题时称,根据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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