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系不合标机动车 市民请勿购买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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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纳入机动车曾被暂缓实施
早在2009年12月,曾有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的激烈争论。
当时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公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4项国家标准,标准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该标准原本计划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标准发布后,业内人士分析称,按此标准规定,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可能需要履行考驾照、上牌照、买保险等一系列手续,甚至将要在机动车道与汽车同行。若认真执行该标准,超过2000家电动车生产企业将变成无证生产的非法企业,超过500万就业工人将面临失业。
随后,中国自行车协会以及各地方协会先后向国家标准委递交申请,请求暂缓实施或撤销有关国标,并建议尽快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当年12月1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报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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