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伤治疗结束后索赔 对方称“超过时效”
东南网-晋江经济报9月3日讯(记者 王诗伟)
核心提示:一场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受伤,当事人就赔偿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而对簿公堂。由于受害者的持续治疗时间超过了一年,所以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则称“诉讼时效已过一年”,认为受害者超过时效再提出索赔是“无理要求”。究竟孰是孰非呢?
案情回放
治疗时间较长 诉讼时效存异议
2008年6月的一天,阿昌(化名)骑着摩托车被阿华(化名)驾驶的小型越野车撞伤,随后,阿昌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司法鉴定,阿昌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阿华负事故主要责任,阿昌负次要责任。
阿昌接受治疗期间,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阿华为阿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是由于受害者阿昌的伤势治疗需要较长时间,需要的医疗费用和造成的损失都无法确定,于是,当事人阿昌和阿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因双方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未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在原告后续治疗出院后,再另行协商。
2011年11月底,阿昌的后续治疗结束,当阿昌向阿华和阿华车辆投保的保险提出赔偿要求时,却未能如愿。
今年5月份,因为理赔意见不一致,阿昌将阿华和阿华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受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庭上,原告阿昌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万余元。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该起交通事故是在2008年6月发生的,按照“因身体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阿昌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经法庭审理认定,原告阿昌在因事故受伤住院期间,经过一段较长的治疗时间,最后一次治疗是在2011年11月,而起诉时间是今年5月;另外,原告阿昌和被告阿华在阿昌接受治疗期间,达成了协议,约定等到阿昌治疗终结后再商定最后的赔偿金额。因此,法院认定,原告阿昌的诉讼时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被告阿华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侵犯了阿昌的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阿华为自己的车辆向另一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阿华所承担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替代支付。
最后,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阿华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阿昌18万余元,阿华所承担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替代支付。
□法官点评
诉讼时效从治疗终结之日起算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析,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后,受害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造成受害者的损失还无法确定的,并且需要持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受害者的治疗终结之日起算。
在本案件中,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是2008年6月,但受害人一直处在治疗当中,其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增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也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待原告治疗结束,再商讨最后的赔偿事宜,2011年的11月底治疗结束,2012年的5月原告起诉,因此,按照受害者的治疗终结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受害者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事故造成伤害,有权要求赔偿的,应当注意诉讼时效,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官提醒道。
■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 郑维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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