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租客瞒下8万元转让费 还找房东分新租客租金
(黄晖/绘)
□早报记者 黄墩良
转租一个店面,房东与新旧两任租客分别签订两份租赁合同,没想到原先的租客因此每月净赚3000元,这是怎么回事?原来,原租客瞒着房东收了8万元转让费,还以自己装修店面未获经济补偿为由找房东分租金。真相大白后,新租客和房东都感觉上当了,一起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合同。法院认为原租客所得远超过投入,支持了他们的要求。
案情 中途转租店面 出现两份合同
这个店面位于惠安县城一条商业街上,主人是戴先生。戴先生常年在外打工,他的母亲戴阿婆和养女自然成了店面的日常管理人。
2009年7月19日,戴阿婆与张某签订租赁协议书,将该店面出租给张某开店,租赁期限5年,前两年每月租金5000元,每月19日支付租金;张某根据经营需要自行装修,费用自理,租赁期满后不得拆除,不得向戴阿婆索要装修费用;张某若需转租他人,须经戴阿婆同意。
合同签订后,戴阿婆将店面交给张某使用。张某花了一大笔钱,装修好店面,做起服装生意。
一年后,张某觉得生意不是很好,不想继续经营。然而若直接自行终止合同,她会损失5000元的押金。一番思量后,她给戴阿婆找来了新的租客林女士。戴阿婆也同意了。
2010年9月19日,戴阿婆和孙女小戴(戴先生的养女)跟张某重新签订合同。张某与戴阿婆一方签订《店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A合同),约定戴阿婆同意张某将店面转租给林女士,由三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9日,每月租金1万元,其中7000元为戴阿婆一方的租金所得,另外3000元为林女士对张某原有投资、设备等的经济补偿,张某每月19日代戴阿婆向林女士收取租金7000元后转交给她……
同日,阿婆与林女士签订《店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B合同),约定店面出租给林女士作为经营场所;租赁期限4年,即自2010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9日止,月租金1万元,每月19日支付租金,由张某代收后,将其中7000元转交给戴阿婆……张某作为租金代收人在这份合同上签名。
一个店面出租,就这样出现了两份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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